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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5-00777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标      题: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5-00777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标      题: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其主要内容、关键要点和具体要求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雷电灾害是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为适应新形势下防雷减灾工作需要,提升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雷电灾害防御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全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各方责任,规范防雷活动,提升防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二、核心原则

  《办法》确立了防雷减灾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强调从事前预防、监测预警入手,结合事后处置与恢复;明确各部门按职责归口管理,同时要求加强部门间、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适用范围与管理体制

  适用范围: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管理职责划分:

  政府职责: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区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落实责任,保障经费。

  部门职责:建立了由气象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发展改革、通信、旅游文体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防雷监督管理体系。各部门归口管理相应领域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

  气象部门:重点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需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无标准规范需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相关工作已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其他专业部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旅游文体等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如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文旅等)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四、关键制度与要求

  防雷装置建设“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设计施工资质要求: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测机构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需由国务院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资质(电力、通信检测资质由气象与电力或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检测单位须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并按要求将报告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定期检测与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单位、个人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和定期委托检测。

  检测周期:一般雷电防护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隐患整改:检测不合格的,所有者须按标准主动整改。

  重点场所特别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防雷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在应急预案中明确防雷内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测,并将防雷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雷电监测预警与灾害处置:

  气象台站负责开展雷电监测并提供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或个人遭受雷电灾害,应及时向气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气象部门对造成伤亡或重大损失的,须及时现场勘察并出具鉴定意见。

  气象部门需每年汇总分析上年度雷电灾害情况并上报。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从源头提升公共安全水平。

  五、 法律责任与施行

  法律责任:对申请中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气象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六、重要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体系,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在防雷减灾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强化了全链条监管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对提升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政策原文: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