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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5-0077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5-0077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管办规〔2025〕5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雷电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科普宣传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区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保障防雷减灾经费。

  各区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发展改革、通信、旅游文体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防雷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领域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六条  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发展改革、通信、旅游文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文旅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管理和监督。

  负有防雷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负责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其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气象部门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县(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凡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个人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防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防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防雷相关内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将防雷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部门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气象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灾情调查。

  气象部门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勘察、调查,作出鉴定意见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每年3月30日前,气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上年度本地遭受雷电灾害的资料,报本级管委会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六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长管办发〔201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