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内古树名木的科学保护与系统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传承历史文化资源。《办法》共2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规制定,结合长白山自然生态与人文特点,明确了以下核心内容:
一、总体思路
1.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遵循“保护优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原则,强化古树名木的生态价值与历史价值。
2.问题导向:聚焦长白山高寒、多灾气候特点,针对性构建防火、防灾、防病虫害的“三防”体系。
3.协同治理:建立林业部门主导、多部门联动、管护单位落实的责任机制,推动保护与发展的统筹协调。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1.适用范围: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全域(含自然保护区内外)。
2.核心定义:
古树:树龄≥100年的树木(商品林除外);
名木:具历史、文化、科学、景观或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群: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中生长的古树群体。
3.分类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古树按古树群整体保护;
保护区外实行单株或古树群分类管理。
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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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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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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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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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牵头保护管理,组织普查、认定、监督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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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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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林权单位负责日常普查、登记、建档、挂牌、制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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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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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财政、规划、公安等部门按职责配合(如防火、资金保障、执法协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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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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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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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级保护与认定程序
1.分级标准(与国家条例一致):
一级保护:树龄≥500年或名木;
二级保护:300年≤树龄<500年;
三级保护:100年≤树龄<300年。
2.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以及普查技术规范,每10年开展一次资源普查,不定期补充调查;
按保护等级由相应主管部门认定并建档。
五、保护措施与技术要求
1.基础保障:
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含名称、树龄、编号等信息);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设施。
2.日常养护:
明确养护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落实浇水、修剪、病虫害防治等义务;
责任人需定期报告生长及养护情况。
3.专项防护体系:
防火:纳入森林防火系统,严禁保护范围内明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防灾:建立风雪灾害“预防-应急-修复”机制,强化监测预警与灾后修复;
防病虫:推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优先采用物理/生物防治手段。
六、建设活动避让要求
1.强制避让原则:建设项目规划需优先避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2.特殊情形审批:
确无法避让的国家/省级重点项目,需报批专项保护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保护方案制定、实施及损害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监督与处罚
1.信息化监管:建立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化、科学化管理。
2.执法依据:
对损害古树名木及破坏保护设施等行为(如砍伐、剥皮、倾倒污染物等),直接适用《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处罚条款;
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与执法行动。
八、保障机制
1.资金保障: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2.制度衔接:与《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协同实施,强化整体保护效力。
九、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迈入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通过构建“分级保护+三防体系”的科学框架,压实“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养护责任人”三级责任,统筹生态保护与区域发展需求,为守护长白山生物多样性旗舰资源、传承生态文化提供制度保障。
政策原文: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