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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5-00371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6日
标      题: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5-00371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6日
标      题: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内古树名木的科学保护与系统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传承历史文化资源。《办法》共2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规制定,结合长白山自然生态与人文特点,明确了以下核心内容:

  一、总体思路

  1.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遵循“保护优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原则,强化古树名木的生态价值与历史价值。

  2.问题导向:聚焦长白山高寒、多灾气候特点,针对性构建防火、防灾、防病虫害的“三防”体系。

  3.协同治理:建立林业部门主导、多部门联动、管护单位落实的责任机制,推动保护与发展的统筹协调。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1.适用范围: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全域(含自然保护区内外)。

  2.核心定义:

  古树:树龄≥100年的树木(商品林除外);

  名木:具历史、文化、科学、景观或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群: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中生长的古树群体。

  3.分类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古树按古树群整体保护;

  保护区外实行单株或古树群分类管理。

  三、职责分工

责任主体

职责内容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林业部门牵头保护管理,组织普查、认定、监督及执法。

管护责任单位

所属林权单位负责日常普查、登记、建档、挂牌、制定保护措施。

多部门协同

旅游、财政、规划、公安等部门按职责配合(如防火、资金保障、执法协作等)。

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保护。

  四、分级保护与认定程序

  1.分级标准(与国家条例一致):

  一级保护:树龄≥500年或名木;

  二级保护:300年≤树龄<500年;

  三级保护:100年≤树龄<300年。

  2.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以及普查技术规范,每10年开展一次资源普查,不定期补充调查;

  按保护等级由相应主管部门认定并建档。

  五、保护措施与技术要求

  1.基础保障:

  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含名称、树龄、编号等信息);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设施。

  2.日常养护:

  明确养护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落实浇水、修剪、病虫害防治等义务;

  责任人需定期报告生长及养护情况。

  3.专项防护体系:

  防火:纳入森林防火系统,严禁保护范围内明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防灾:建立风雪灾害“预防-应急-修复”机制,强化监测预警与灾后修复;

  防病虫:推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优先采用物理/生物防治手段。

  六、建设活动避让要求

  1.强制避让原则:建设项目规划需优先避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2.特殊情形审批:

  确无法避让的国家/省级重点项目,需报批专项保护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保护方案制定、实施及损害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监督与处罚

  1.信息化监管:建立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化、科学化管理。

  2.执法依据:

  对损害古树名木及破坏保护设施等行为(如砍伐、剥皮、倾倒污染物等),直接适用《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处罚条款;

  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与执法行动。

  八、保障机制

  1.资金保障: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2.制度衔接:与《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协同实施,强化整体保护效力。

  九、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迈入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通过构建“分级保护+三防体系”的科学框架,压实“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养护责任人”三级责任,统筹生态保护与区域发展需求,为守护长白山生物多样性旗舰资源、传承生态文化提供制度保障。

政策原文: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