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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5-0035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3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6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5-0035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3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6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管办规〔2025〕2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保护中心制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传承历史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不包括人工培育和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群,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20株及以上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体。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内古树按照古树群管理,依据《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区以外按照单株或古树群管理。

  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保护优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四条  长白山管委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第五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古树名木所属林权单位(以下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资源普查、认定、登记、建档、挂牌保护、制定保护措施等。

  旅游文体局、经发局、财政局、公安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并不定期开展古树名木补充调查,并按照古树保护等级由相应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职责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古树名木的名称、树龄、保护级别、编号、信息介绍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必要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第九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并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包括浇水、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并定期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和养护情况。

  第十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火灾监测和预警,制定古树名木火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设备,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古树名木火灾,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扑火队伍进行扑救,并及时向长白山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

  火灾扑灭后,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的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修复和保护措施,尽快恢复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构建应对大风、冰雪等灾害的“预防-应急-修复”防护体系。建立联动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积雪厚度、风速等数据并发布预警。灾害高发期前依实际情况完成树冠积雪清理、倾斜树干加固、防风拉索设置等灾前措施。

  灾害发生后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地巡查,利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排查倒伏风险,对倾斜古树临时牵拉固定,及时清理断枝,保证安全。灾害后应对古树名木的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修复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病虫害监测体系,加强对古树名木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定期组织开展病虫害普查和专项调查,及时掌握病虫害发生情况和趋势。对古树名木病虫害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优先采用物理、生物防治方法,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针对古树名木的病虫害种类和发生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治方案,并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防治方案进行防治。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对古树名木的普查、认定、登记、建档、养护、保护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动态化、科学化。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避让措施。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且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组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保护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在工程建设中,确对古树名木产生负面影响的,需提交专项保护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制定保护方案和实施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养护、复壮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