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管办发〔2026〕6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6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6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及《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按照公平适度、统筹有序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需求,有效缓解家庭照护压力、减轻经济负担,改善失能人员生活水平。制度坚持保基本、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权责共担原则,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及待遇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协同推进,助推养老服务和健康产业发展。
严格落实全省统一部署,按照先职工、后居民推进步骤,分三年稳步建成覆盖全民、运行规范、长效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10月长期护理保险建制落地,健全失能评估与定点机构管理机制,实现职工全员参保,并在当年集中缴费期征收2027年度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2027年全域扩面,实现职工、居民全覆盖;2028年提质完善,建成稳健规范、高效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发挥民生兜底、稳就业、促发展作用,增进民生福祉。
二、政策制度
(一)制度模式
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市级统筹。适时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落实省级统筹。
(二)参保模式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含在我区参保的中省直单位)。长期护理保险连续参保认定、转移接续等参保管理规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三)筹资机制
建立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及社会资金资助共同构成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凡在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同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保费由税务部门在征缴医保费时同步征收。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缴费费率为0.25%,按同比例分担,单位和个人分别为0.125%。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医保部门从其个人账户中划转,无个人账户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税务部门征收。
2.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无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暂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进行核定。保费可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条件成熟时,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筹集资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1∶1左右同比例分担,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逐步过渡到0.25%,执行全省统一缴费标准。原则上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的前提下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缴费,或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政策参保的,缴费基数按全省统一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3%核定,与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一致。如遇调整,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应筹资对象中全额资助与定额资助人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鼓励用人单位对参保缴费予以适当资助,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等帮助参保缴费。
6.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7.政策衔接。建制当年,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降幅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标准。
(四)待遇保障
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服务供给等因素,设定公平适度的保障。
1.保障对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按规定参保缴费且长期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后续依据国家、省政策要求,有序拓宽保障人群范围。
2.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按需选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根据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政策。结合基金支出需求和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在机构享受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含18周岁以下视同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基金支付比例在相应机构护理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动态调整,按照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核定。起步阶段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000元。
3.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4.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待遇水平。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激励和约束管理机制,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管理运行
(一)评估管理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支持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发展,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护理需求认定和服务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规范评估人员培训。
(二)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按照“保障基本、布局合理、择优纳入、动态调整”的原则,现阶段以机构护理为主要服务形式,结合辖区发展情况,逐步拓展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优化区域护理服务资源配置。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承担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建立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健全服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机构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支持护理产业和银发经济发展。
(三)支付管理
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协商谈判机制,健全费用审核与费用结算,规范服务行为、管控基金支出。在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定点机构服务范围、质量、能力和享受护理服务人员的数量、失能等级等情况,科学择优确定精准适配的付费方式。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区域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床日、服务时长等多元复合式支付体系。
(四)基金管理
各渠道按规定筹集的资金,全部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款专用管理模式,全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监督。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运行原则,将长期护理保险收支全面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体系,科学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强化预算执行全过程绩效管理,不断完善配套预算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基金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基金收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得委托第三方经办机构代为管理、划拨,守住资金管理底线。常态化开展基金会计核算、数据汇总与统计分析工作,同步搭建全维度运行监测体系与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中长期基金精算研判。若后续基金运行出现收支缺口、支付承压等问题,按规定及时对筹资政策或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保障制度平稳运行。
(五)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模式与监管路径,依托智能化监管手段,提升常态化、精细化监管效能,对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健全欺诈骗保人员及机构惩戒机制,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追责问责等管理制度。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和行政监管衔接,实施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全力保障基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六)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健全经办规程与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便捷性。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医保经办机构依法依规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经办服务,相关费用按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按比例或定额支付。规范评估机构与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厘清服务权责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及护理服务文书标准,规范资料整理留存流程,引导机构依规开展各项服务业务。完善失能评估、护理服务及第三方经办机构考核与质控机制,配套激励约束举措,稳步提升整体服务管理质效。推进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开展各项业务经办工作。
(七)异地管理
根据国家、省关于长护险异地待遇享受有关规定,探索实现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按规定享受待遇。跨统筹区参保管理、待遇管理等经办业务规则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并应同步办理。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部署,切实强化属地组织领导职责,按照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基金承载能力和群众照护需求,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推进节奏、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关键事项,严格按程序请示报备,确保改革工作规范有序、平稳推进。
(二)部门职责分工
医保、财政、税务、民政(残联)、卫健、人社、农业农村、教育、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凝聚齐抓共管强大工作合力。医保部门牵头统筹抓好制度建设推进工作,抓实日常管理服务各项事务,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规范基金存放,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放现行规定和做法执行。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卫健部门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拓展护理服务供给,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强化护理服务技术指导与行业管理。人社和社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以及长期照护师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职院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各区管委会、工会负责协助开展参保动员。民政(残联)部门、卫健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残联)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协同做好各类保障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衔接。
(三)宣传引导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围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社会热点、群众关切,为长护险制度有序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四)评估总结
制度实施后,及时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按规定报送工作进展、政策落实及制度运行数据等情况,确保信息畅通、推进高效。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持续跟踪制度运行成效,及时开展运行分析与自我评估,研究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保障各项改革任务按期落地见效。
五、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