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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6-0050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19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函〔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9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6-0050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19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函〔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9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长管办函〔2026〕7号
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规范体检程序,保障体检质量、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体检对象和体检内容
  (一)体检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六类人群: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
  2.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
  3.从事药品销售人员;
  4.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人员;
  6.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不包括职业卫生、放射人员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健康检查。
  (二)体检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包括成人身体检查、X线摄影成像(胸部正位检查)、肝功能项目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一般细菌培养及鉴定等。对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时发现肝功能异常者要进行甲肝、戊肝项目的检查。
  二、规范开展体检服务
  (一)体检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具备预防性体检检查项目中所有疾病检查诊断能力; 
  2.开展的预防性体检项目与其获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设置有内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3.具有与预防性体检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线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有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专门场所或区域; 
  6.具备与体检工作相匹配的信息采集和信息上传设备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定点体检机构服务范围。定点体检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本区内从业场所的相关人员提供免费健康检查服务。
  (三)体检所需材料。从业人员到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机构开展健康检查,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三、职责分工
  1.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定点体检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公众号、社区公告、行业培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核心内容及相关要求,提高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的知晓率,引导其自觉遵守规定。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统筹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3.医保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督管理。
  4.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切实把免费健康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规范健康检查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做好健康检查的登记和汇总工作,定期将工作情况报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如实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