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长白山管委会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长白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履职依据

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间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数据质量稽核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要求,省局制定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间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0年9月29日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间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操作办法

  为切实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间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数据质量稽核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清理原则
  (一)先确认后告知原则。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职保)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保)存有疑似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时,相关重复信息所属社保局组织相关科(处)室进行核查,在确认重复参保或领取待遇后,由机关保经办科(处)室负责通知本人办理清退事宜,同时明确前来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二)先分段后处理原则。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待遇的,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前,即:2010年1月1日(不含)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2010年1月1日之后存在重复领取待遇的,在清理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退还。
  (三)先协商后清理原则。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退时,由机关保经办科(处)室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
  (四)先失信后双停原则。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未按通知要求时限到社保局办理清退的,则由负责通知的机关保经办科(处)室协调相关的社保局企职保经办科(处)室对其待遇进行双停,待本人办理清退后,恢复其保留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发放或补发。
  二、清理程序
  (一)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各级社保局要建立以机关保经办科(处)室为牵头,企职保经办科(处)室为配合的疑点数据排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涉及本地疑点数据的接收、分类和排查,同时协调相关重复信息所属社保局。
  (二)疑点数据排查。疑点数据事涉社保局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查比对,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一是基础信息中身份证号码重复人员,由重复参保地社保局分别对其参保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实属于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错误的,对照原始档案记载,按权限申请修改信息系统信息数据,经核实不属于录入错误的,要到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迸一步核实身份证号及姓名等信息;二是核实疑点信息涉及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移交以及机关保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分类核查,涉及地要将核实的疑似重复享待人员基本信息以《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核查函》(附件1)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核查信息表》(附件2)形式函告机关保待遇领取地社保局。机关保待遇领取地社保局收到核查信息后,及时与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及所在单位联系核实,核实结果以《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反馈函》(附件3)形式函告企职保待遇领取地社保局;三是确认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做好记录,统一清理清退,对确属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事涉地机关保经办科(处)室下达《告知书》(附件4)通知本人。
  (三)清理清退。一是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重新认定为应参加机关保的,原有的企职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根据认定情况予以清理或衔接;二是在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过程中,尚未纳入机关保,仍由企职保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原则上应在12月底前移交地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机关保基金全额支付待遇,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是在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过程中,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仍由企职保基金发放原标准基本养老金的,由机关保基金支付待遇差额的人员,应由机关保基金金额支付待遇,企职保基金停止支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四是已享受企职保待遇,又在机关保重复参保人员的,由机关保参保地社保局限期联系本人进行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相关手续。待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提交《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申请书》(附件5),待遇清理地社保局对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重复领取的待遇予以清理。待遇领取地社保局依据待遇清理地社保局提供《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确认函》(附件6),恢复发放其待遇。对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待遇的,待遇清理地社保局向其待遇发放地社保局发送《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协助抵扣。待遇发放地社保局完成抵扣后,将协助地扣款项全额划至待遇清理地社保局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担当作为。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社保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一政策口径和操作办法,认真履责。对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各级社保局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参保群众的利益。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问题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清理清退工作专班,明确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按照“积极稳妥、分清情况、分类处理、分级负责”原则,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部署、事后有总结,确保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三)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各级社保局在清理清退中要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制度,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提供便利服务,确保清理清退人员“最多跑一次”。各社保局之间需传递各函表时,可先行通过网络、微信等发送图片或电子表格方式沟通,再行补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