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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办字[2018]43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经与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沟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滞纳金征收的法定程序
  1.各地要严格执行《处理意见》中滞纳金确认程序,依法加收滞纳金。未按《处理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的,不得确认和征收滞纳金。
  2.对《处理意见》下发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且已经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所产生的滞纳金(没有征收到位的)要予以清理。
  二、切实做好漏保职工参保缴费业务经办工作
  1.对应依法依规参保而未办理参保手续且能提供真实原始档案(包括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的漏保人员没有年龄限制。
  2.对单位主体存在的,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的规定办理。
  3.对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属应参保单位职工,凭职工原始档案、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自主申请参保缴费并填写《参保缴费承诺书》(见附件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个人申报情况核收从应计算实际缴费的时间起至单位主体消亡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当地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以后的接续时间段按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单位主体消亡时间要以工商注销登记以及政府、法院宣布破产、解散等文件及法律文书明确的时间执行。对无法提供相关政府文件、法律文书以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等证明主体消亡时间的,以漏保人员申请当日作为单位主体消亡时间。
  三、关于欠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企业职工,必须在欠费企业补缴欠费后方能办理停保、续保或关系转移业务。
  2.经确认确无缴费能力且无法通过资产抵押办理缓缴协议的欠费企业职工,由本人填写《无缴费能力欠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承诺书》(见附件2),自愿选择对欠费年限的两种处理办法中的一种。
  3.参保人员选择自愿承担欠费期间企业应缴费用但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可按当地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选择认可欠费年限计入中断缴费的,除欠费企业可补缴欠费年限保费外,不允许个人再次申请补缴。
  四、关于个体或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续保缴费工作
  1.对2018年1月1日以前未及时按年度续保缴费且以后有意愿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续保缴费。
  2.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各年度缴费,按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和吉人社办字[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无编制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
  1.对于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根据备案的劳动合同明确的参加工作时间由单位统一补缴养老保险费。
  2.对没有正式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统一补办正式劳动关系及备案手续办理参保缴费。
  六、关于补缴超3年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有补缴超过3年的,不需要转出地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可以直接进行转移接续。
  七、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为确保每名断保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相关补缴政策规定,盘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量资源,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断保人员下发《致中断缴费人员的一封信》(见附件3),明示缴费断保情况,并提示及时办理补缴业务。
  2.及时上报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严格落实政策,遇有实际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请示汇报,不得突破政策或擅自处理。
  3.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出台社保补助、助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对困难断保人员一次性补缴采取定额补助、个人助保贷款政府贴息、降低银行贷款利率等优惠手段,帮助断保人员及时补缴。要积极协调银行、保险公司、财政提供优惠和扶持政策,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权益信用担保低息贷款助保工作,帮助特困人员参保缴费。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