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发〔2018〕37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 号)和《关于调整中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吉委编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局(以下简称商务局)为正处级。
第三条 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域外来我区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拟订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促进城乡市场发展工作。
(三)承担牵头协调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以及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六)承担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承担本部门扶贫攻坚等工作职责。
(七)完成长白山党工委、长白山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二)招商服务科(项目科)
(三)商贸流通科
(四)市场秩序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第五条 商务局核定编制10名(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科级4名。
第六条 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