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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795223821F/2024-00812
分  类: 养老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民政发〔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2日
索引号: 11220000795223821F/2024-00812 分  类: 养老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民政发〔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2日
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4-2026年)》的通知
长管民政发〔2024〕18号
各区公共服务局、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统筹养老服务发展和安全的理念,健全养老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增强安全红线意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白山管委会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
2024年8月7日
长白山管委会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养老服务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食堂等养老服务场所参照《养老机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附件2)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等各项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完善“一把手”、分管领导、相关岗位安全管理、排查整治、督导检查等责任链条,明确不同岗位应知应会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要求;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季度和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至少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根据《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监管部门检查)建议清单》(附件1)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初步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并及时上报属地民政部门,并按要求整改。(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
  二、做好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管委会及各区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食堂、日间照料室等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用电用气安全等各环节风险开展安全鉴定和评估,重点整治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消防设施故障停用等突出安全隐患。管委会及各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根据《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4)进行快速、准确判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指定专人全程跟踪督办,对整改难度大或涉及跨部门协调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管委会民政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提请党工委、管委会予以解决。(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
  三、落实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投诉举报机制
  管委会民政局设立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433-5418803,受理养老机构员工、入住老年人、社会公众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问题线索的举报,并进行现场查验,经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台账,督促整改。(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
  四、加大养老服务领域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管委会及各区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已经备案或未备案但已收住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首次现场检查,同时一次性告知其合规经营要求(参考附件3),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各养老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业务培训,重点培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事故警示教育以及应急处置知识技能等,切实提高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本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方法、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等,做到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职工、护理人员和有行动能力的服务对象培训不落一人,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能力。要对新入职员工和转岗员工组织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知识技能掌握情况作为基础业务能力纳入对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开展疏散逃生避险演练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普及
  要聚焦“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目标,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消防宣传月等活动,因地制宜推动民政系统安全宣传。养老机构紧密结合机构硬件设置和人员特点完善应急预案,重点考虑失能老年人疏散或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段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确保机构的应急预案都能够落地、可操作、切实发挥作用。同时,养老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确保机构内工作人员和有行动能力的服务对象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熟知发生事故时“做什么、怎么做”,能够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作为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经常性开展督导,推动问题解决。养老服务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不折不扣完成治本攻坚各项任务。
  (二)夯实保障基础。要加大养老机构安全投入,强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治理资金保障。养老机构要充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等各项制度及应急预案,完善制度保障。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养老机构一线检查治本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发现问题,推动各项制度有效落实;严格执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督促指导服务机构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1.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监管部门检查)建议清单
  2.养老机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
  3.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4.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1
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监管部门检查)建议清单
  一、安全责任落实
  检查重点: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机制,明确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各有关岗位具体安全职责。
  2.养老机构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熟知自身安全职责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要求。
  3.是否根据养老机构实际制定实施消防、食品、服务、医疗卫生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建立并落实养老机构安全定期检查机制。
  5.是否按照“一院一策”要求编制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消防安全
  检查重点:
  1.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备案)或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消防设计符合规定。
  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构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3.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
  4.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是否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5.是否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
  6.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机构是否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
  7.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是否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8.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是否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9.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保,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10.是否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
  11.是否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12.是否保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13.是否在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4.是否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15.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使用“三无”产品。
  1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17.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私拉乱接电线。
  18.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是否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19.是否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20.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是否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是否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21.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
  22.灶具是否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23.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是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是否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能否做到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是否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24.是否使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
  25.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并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26.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是否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是否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是否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
  2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机构,是否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值班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是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
  28.是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29.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30.是否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
  31.是否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32.是否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是否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是否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33.是否对老年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食品安全
  检查重点:
  1.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食堂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上墙。
  4.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5.是否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6.是否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与维护。
  7.是否实施原料控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8.是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9.食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房屋安全
  检查重点:
  1.使用自建房的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
  2.是否擅自改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加层、扩建、改建。
  3.是否存在因地基基础变形引起墙体裂缝、沉降、水平位移。
  4.钢结构构件是否存在严重锈蚀。
  5.是否在屋顶等处堆积重物。
  6.老旧建筑是否存在高空坠物风险。
  五、特种设备安全
  检查重点:
  1.是否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
  2.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六、医疗卫生安全
  检查重点:
  1.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法办理备案。
  2.是否存在医务人员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死亡等证明文件情况。
  3.是否建立重点传染病防控预案并落实防控措施。
  七、服务安全
  检查重点:
  1.养老护理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2.是否制定落实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3.是否制定落实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4.机构内是否存在兜售保健食品、药品现象。
  5.污染织物是否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6.是否存在非吸烟区吸烟现象。
  7.是否开展老年人入院评估,对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8.是否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服务和风险防范措施。
  9.是否对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进行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安全教育。
  10.是否及时关注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干预心理危机,调处矛盾纠纷。
  11.是否集中管理火种、刀具等危险物品。
  八、其他安全检查
  检查重点:
  1.机构周边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
  2.是否邻近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销售场所。
附件2
养老机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
  一、消防安全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6.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7.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8.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
  9.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0.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1.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含动火证)
  12.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13.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食品留样制度
  5.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6.食品出入库制度
  7.索证索票制度
  三、服务安全
  1.昼夜巡查制度
  2.交接班制度
  3.入院评估制度
  4.服务安全防范制度(九防)
  四、医疗卫生安全
  1.内设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2.重点传染病防控制度
附件3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内设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附件4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第七条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
  (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