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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校园警卫室建设规范

吉林省校园警务室建设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安全防范建设,充分发挥校园警务室作用,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特制定吉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警务室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安全防范建设,充分发挥校园警务室作用,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特制定吉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警务室建设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警务室建设。幼儿园具有警务室建设条件和需要的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三条 警务室的设立,原则上一校一室,规模以上中小学校必须设立警务室。学校警务室的规划、建设由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警务室建设总体要求。应在学校大门一侧设立专门的警务室,原则上不得与收发室混用。按照美观、协调、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做到“五统一”:即外观标识统一,装备配备统一,警务公开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登记簿册统一。

  第五条 外部装饰。外墙以蓝色为主,加白色线。警务室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校园警务室标牌、灯箱,标牌、灯箱悬挂位置,可根据警务室所在建筑的特征和实际情况,以美观、协调、醒目为原则。

  第六条 内部装饰。警务室内墙装饰颜色以白色为主,加蓝色墙裙或腰线,悬挂的警务公开板、规章制度等都要以蓝和白为主色调。

  第七条 警校联系箱。警务室应悬挂警校联系箱,悬挂位置要体现方便师生群众的原则。民警每个工作日须检查警校联系箱,及时处理师生群众反映的问题、建议和求助等事项。

  第八条 警务宣传栏。要在警务室外适当位置设立警务宣传栏。警务宣传栏要定期公布辖区的治安形势,宣传安全防范常识、法律法规等。

  第九条 警务公开栏。警务室内应悬挂警务公开栏,公开栏内容包括管片民警、法制副校长姓名、照片、警号、联系电话及驻校民警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学校保卫工作相关规定等。其中,民警姓名、照片、警号、联系电话采用卡片插入式,便于更换。

  第十条 装备配备。警务室必须配备外线电话、一健式报警装置、橡胶保安棍、强光手电简、手持式金属探测仪和民警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桌椅、资料柜,并设置接待师生群众用的笔、纸、座椅等便民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选择配置电脑、打印机、伸缩警棍、防割手套、防刺背心、反光背心、保安哨笛、自卫喷雾剂、常用警械等。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资料。警务室应摆放相关法制宣传资料、安全防范手册、办事须知等便民服务资料。

  第十二条 警务室工作台帐。警务室应建立民警工作手册和工作台帐,涉密工作台帐不得放在警务室。警务室各种工作台帐记录及时,填写规范,内容齐全。配有微机的警务室要及时将各种信息实时录入计算机,实行微机管理,减轻民警工作负担,提高警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条 警务室名称。凡设立警务室的地方,应悬挂“XX派出所XX学校警务室”的标志标牌【标注公安局的,应标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第十四条 警务室建设。警务室的建设由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共同指导实施,外观内饰建设和警用保安器材的配备比照公安派出所标准化建设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