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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核的规定》、《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要求,为确保经济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济发展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是指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全面、及时、准确、安全、规范”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上报电子版,公开上报的政府公开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并经综合科审核人的初审和主管领导的复审后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由综合科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本科室负责人初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综合科答复;对重要或敏感信息还需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答复。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但是,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长白山管委会或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