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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第一至十二项所述情节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满足第一至十二项所述情节中的两个以上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没有伤残、死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以上至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患者有伤残、死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八万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