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管办规〔2026〕1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细则(试行)》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长白山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白山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切实消除新兴住宿行业治安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经营者和入住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民宿网约房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长管办规〔2024〕3号)和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辖区域内民宿网约房,适用本治安管理细则。
本细则所称民宿网约房是指除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住宿业经营实体以外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利用居民住宅、集体房屋或其他配套用房,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服务的小型住宿场所。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民宿网约房按照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三条 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政策引导、依法依规、便利准入、创新规范、共治共享原则。
第四条 长白山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全区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民宿网约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民宿网约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
第五条 长白山公安局负责辖区内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按照职责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宿网约房信息采集登记、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社区及物业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民宿网约房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民宿网约房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已申请但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出具30日内取得营业执照的承诺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经营民宿网约房的书面证明;
(三)民宿网约房名称、地址、床位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四)民宿网约房发布房源的网站名称;
(五)如实登记相关经营信息后,申请并取得“吉住码”电子标识。
第七条 从事民宿网约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符合建筑、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具备身份证件识别、住宿信息登记传输的条件;
(四)应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民宿网约房经营:
(一)违法建筑或者地下非居住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安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及互联网服务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培训,并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二)负责建设全区统一的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
(三)负责开展民宿网约房入住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
(四)负责对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
(五)负责查处利用民宿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在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报告后应当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民警实地核查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约房标识并向网约房经营者宣传告知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指导民宿网约房在显著位置注明所在地派出所名称,社区民警的照片、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经营者和入住人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与房源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承诺书;
(二)房门外侧显著位置粘贴公安机关发放的标识,房门内侧显著位置粘贴入住人员治安安全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实名登记制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水电安全使用须知、烟花爆竹购买燃放规定等;
(三)安装身份证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检查登记实际住宿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五)民宿网约房必须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的规定,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六)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提供住宿服务;
(七)不得接收外籍人员住宿,应当引导其入住有外籍人员身份信息登记系统的宾馆旅店;
(八)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对发生在民宿网约房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四条 民宿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或者民宿网约房电商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民宿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网约房;
(五)安全使用民宿网约房,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经营者予以消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不如实申报、登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房源信息,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注销其“吉住码”电子标识;检查发现消防隐患的,函告消防部门或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未落实住宿人员“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一年内2次以上被发现未实名登记的网约房将被注销其信息平台注册账号和“吉住码”电子标识。
第十七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注销其信息平台注册的账号和“吉住码”电子标识。
第十八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不得以旅馆、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旅馆业名称及相关用语作为营业场所名称,且不得用于发布广告招揽客人,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发现住宿人员利用网约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为可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注销其信息平台注册账号和“吉住码”电子标识。
第二十条 民宿网约房、互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企业未履行核验、登记、信息传输、隐患处置等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或对群众举报治安隐患不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其他规范
第二十二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宿网约房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报告属地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民宿网约房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民宿网约房正常经营和入住人的合法权益。民宿网约房工作人员和入住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对于民宿网约房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网约房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