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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4-0122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4-0122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长管办规〔2024〕3号
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民宿产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早日实现世界级生态旅游目的地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考《家庭旅馆消防要求》(DB22/T2301—2015)《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等行业文件,结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民宿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依托长白山历史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为旅游者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的住宿设施。
  第三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各区协调辖区内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鼓励民宿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行业协会应制定服务规范,退费规则,开展培训,参与等级民宿评定,引领行业提升服务品质,推进民宿向品牌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四条  民宿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凡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域内开展民宿经营的,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从事民宿经营的,应当办理以下证照和手续: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
  (五)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
  证照和手续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重新申报办理。
  第七条  民宿经营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基本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等符合卫生要求,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按照要求持健康证上岗。 
  第八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民宿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并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集中式收集、处理、处置设施,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处理和转运。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行业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做好数据更新。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民宿提供的服务信息(含网络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民宿要加强价格自律,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客房市场价格,做到质价相符。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民宿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为其服务。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开展治安、消防技能培训,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民宿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转移、疏散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注册企业法人。民宿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住客办理入住登记时,民宿经营者应当查验住客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客相关信息。除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住宿数据外,对登记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非法采集个人隐私数据。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价格欺诈、恶意取消订单;
  (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使用违规改扩建的建构筑物用于住宿经营;
  (四)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民宿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等级评定,对获得相应等级的民宿给予政策支持或资金奖励。开展申请等级民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宿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应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土地使用性质,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三)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民宿不占用水利、道路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五)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其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未经批准,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六)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风景名胜区,以及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
  (七)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在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民宿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培训演练、安全疏散指示等内容。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
  (一)各区负责本辖区民宿的日常管理,统筹协调辖区内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查处违规装修、扩建等行为,保障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旅游文体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组织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开展等级民宿安全管理、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等级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商务部门负责加强民宿经营主体跟踪培育,督促指导达限市场主体及时纳入统计;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验收合格、符合条件的民宿做好登记备案,并指导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申请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登记,对从事食品经营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民宿主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七)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八)经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应急、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宿经营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民宿行业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促进民宿行业诚信经营,维护民宿经营者与住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倡导规范管理,支持物业规范小区民宿卫生、安保管理,统一布草标准、使用、清洗消毒等。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有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二十六条  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创建长白山区域统一的民宿推广品牌,制定优质品牌标准,实行挂牌经营,并适当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建设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特色民宿集群,发展多元化旅居产品业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等,采用自营、租赁、合作、合伙、入股等方式,参与民宿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本规范未设定处罚,其他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