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实际,制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城区建设快速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处置需求不断增加,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同时,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区建筑垃圾治理长期无规可依。因此,结合我区实际,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建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问题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南》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包含制定本《办法》所参照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建筑垃圾名词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包含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各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包含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任何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四章 法律责任。包含长白山城市建筑垃圾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各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