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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4-0003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3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发〔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4-0003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3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发〔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管办发〔2023〕11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2023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区、各职能部门的诉讼行为,健全诉讼制度,降低案件败诉率,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区、各部门和单位的诉讼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诉讼工作指管委会及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到的民事、行政诉讼行为。具体包括:起诉、应诉及上诉等诉讼行为事项。
  第二条  管委会及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诉讼职责,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起诉上诉,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第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的诉讼工作。
  第四条  参与诉讼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管委会法制办及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专兼职法制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或组织办理应诉事项,签收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裁判文书、上诉状等。
  第六条  管委会及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律师作为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为一至二名,但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代理。
  代理案件的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单位审定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
  第二章  起  诉
  第七条  管委会及各区、各部门和单位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前需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同意。
  第八条  起诉状的撰写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需具备以下几部分:
  (一)文书名称:即起诉状的名称;
  (二)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第三人);
  (三)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处理的具体内容;
  (四)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五)结尾:包括此致受案法院、起诉人签章落款和起诉日期。
  第九条  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第十条  诉讼费用可由诉讼单位先从公用经费支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结束后,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再向财政提出申请支付诉讼费用。一般情况诉讼费用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第三章  应  诉
  第十一条  被诉单位为长白山管委会的,由管委会法制办提出具体承办应诉的部门建议,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转至有关部门,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配合做好后续应诉工作。
  被诉单位为各区或党工委、管委会各单位的,接到应诉法律文书,经认真分析研判,并提出应诉工作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开展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应诉承办单位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四)组织研究诉讼案件,提出应诉意见;
  (五)其他应诉工作。
  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一)长白山管委会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协调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职能部门继续行使职权的,由管委会法制办提出拟办理部门,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开展行政应诉;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第十四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第一行政责任主体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三)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四)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二)起草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应诉材料。
  行政应诉材料应当包括: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民事应诉材料应当包括: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单位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应诉材料应当经应诉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领导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二十一条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单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重大复杂案件应诉意见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上  诉
  第二十二条  接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一)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认为应当提起上诉的,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或管委会法律顾问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确有提起上诉必要的,经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三)认为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或管委会法律顾问综合分析研判后,经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庭审结束后,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必要时,可以依法请求复印庭审笔录。
  第五章  非诉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非诉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六章  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裁决等法律事务。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3—5家律师事务所为管委会常年法律服务团队,并签订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两年后根据各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和双方意愿续签协议。原则上,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再另行选聘法律服务单位,如有特殊需求的,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另聘法律服务单位。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申请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审批表》(依据服务内容选择服务类别,并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申请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送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开展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审查类。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等合法性审查1200元/件;协议、合同类审查(涉及权利义务的)1600元/件。
  (二)咨询类。单项行政行为合法性咨询400元/件,协助理顺、解决合法性事项4000元/件。
  (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类。行政复议案件2400元/件,行政诉讼案件6400元/件。
  (四)仲裁或裁决等其他案件类。仲裁案件4000元/件,裁决案件4800元/件。
  (五)代理律师差旅费720元/人/天。
  第三十一条  服务费用核算。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根据上一年度发生法律服务费用情况,提出当年需要法律服务费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服务费用支付。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每季度末核算本季度实际产生法律服务费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实际数额支付。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法制办)不予受理下列法律服务申请:
  (一)使用国家机关制式的制定合同审查;
  (二)不存在涉及权利义务分歧的或者重大资金支付的简易合同;
  (三)涉及债务赔偿等事实清楚的诉讼案件,由应诉单位自行协调化解;
  (四)涉案金额较大的诉讼案件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单独申请法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同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将调解工作贯穿行政争议全过程。
  协助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第三十五条  诉讼案件终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同时将裁判文书送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收到司法建议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应当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时间书面反馈法院或者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  对败诉的诉讼案件,诉讼单位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每半年对全区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诉讼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