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长管规〔2023〕2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市场监管局制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
2023年11月22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区经营主体,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 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登记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
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结合产权证(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等材料核定。
第六条 允许“一照多址”。对企业在其登记的住所以外从事无须许可的一般经营活动的,且在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区内,可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可以作为多个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允许“集群注册”。多个经营主体以一个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该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包含“商务秘书服务”。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得将下列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未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经鉴定为危房的;
(四)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依法做出的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第十条 办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白河林业局内部房照(职工住房使用证或者职工住房抵押金证);
(二)租用(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无偿使用)证明材料及房屋所有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白河林业局内部房照(职工住房使用证或者职工住房抵押金证);
(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经营主体(酒店、宾馆、商场、农贸市场、托管机构)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内的,提交租赁(无偿使用)证明材料及出租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四)自然人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店铺经营证明。
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一)购买的房屋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由管委会住建局对满足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出具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明;
(三)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景区内及周边,各集散中心周边)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经池北区管委会、池西区管委会或者池南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个区”)批准,并提交由“三个区”出具的房屋产权合法使用证明;
(四)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由举办方提出申请,经“三个区”批准后,提交举办方经批准的文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明;
(五)其他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三个区、白河林业局及各林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房屋产权合法使用证明。
依托2022年启动的全区自建房安全整治,建立违法建设房屋和危险房屋发现、管控、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及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并梳理违法建设房屋和危险房屋清单,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房屋安全信息,以便配合限制利用违法建设房屋和危险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将住宅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承诺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提交承诺书。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利用住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第十三条 在管委会或者三个区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无须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下列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一)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三)不依法申请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未通过竣工验收房屋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或由当事人依法寻求司法救济,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管理工作中推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通过竣工验收证明
2.房屋产权证明
附件1
通过竣工验收证明
位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详细地址) 小区建设项目,已经 验收通过,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该小区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同意投入使用。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房屋产权证明
兹证明,位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房屋坐落详细地址)的房屋,其所有权属于 所有,该房屋为 年建设,符合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条件,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 级,不在拆迁范围,同意继续使用。
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产权证明样式适用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已取得白河林业局内部房照的临时商业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个体及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