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长管办规〔2023〕5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消防支队制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管委会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火灾危害,增强全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白山管委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铁路、军事设施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森林、草原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调查处理范围进行分析预判。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长白山管委会领导全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长白山管委会下属的属地管委会可直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不需要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火灾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
第六条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属地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属地管委会全力配合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评估组的火灾事故调查评估经费(包括驻地、食宿、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经费)应当纳入长白山管委会及属地管委会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
第八条 属地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本级消防救援机构上报火灾发生报告之日起的三日内,按照火灾事故等级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长白山管委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长白山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属地管委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辖区内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通信和交通枢纽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引起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三)属地管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属地管委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长白山管委会批复后公布。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长白山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各级管委会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一)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二)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
(三)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者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对象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火灾原因调查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者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五章 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属地管委会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党委管委会、基层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调查监管部门消防执法、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等问题;调查负有建筑规划、施工手续办理等部门依法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办理等问题。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咨询法律专家。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的,经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可以延长,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火灾事故调查组形成处理处置、问责建议的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时间。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当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属地管委会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属地管委会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 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3.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纪违法事实,通报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通报处理处置、问责意见。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属地管委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二十五条 属地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由长白山管委会依法决定。
第八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六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长白山管委会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长白山管委会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长白山管委会指定人员担任。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事故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及属地管委会有关部门、同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属地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要如实总结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结论。评估组应当向长白山管委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报本级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长白山管委会应当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本级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九章 信息通报
第三十条 火灾延伸调查追责整改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请示长白山管委会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请示长白山管委会同意后,根据责任单位隶属情况,及时向本级相关行业系统通报火灾概况以及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对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问题,也应及时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整改评估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吉林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