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关于推进历史遗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转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管办发〔2023〕4号
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住建局牵头制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关于推进历史遗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转固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2023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关于推进历史遗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转固工作方案
为解决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设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及未转固定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建设单位责任意识,推进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正规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原则,全面梳理自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成立以来所有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及已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分析共性及个性原因,有针对性的优化审批环节,整合审批事项,精简申报材料,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破解工程未竣工验收及未转固定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历史遗留项目竣工验收及转固解决措施
根据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用时间节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意见》执行时间节点、吉林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变更时间节点以及工程性质和工程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考虑,分以下5种情况处理。
(一)关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2019年(含2019年)前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无籍房政策线下办理验收手续;2020年(含2020年)后立项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现行标准要求办理。(责任单位:住建局、经发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局)
(二)关于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因2017年起工程备案标准发生变更,故2016年(含2016年)前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无籍房政策线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17—2019年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可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移至线下办理;2020年(含2020年)后立项并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现行标准要求办理。(责任单位:住建局、经发局、规划资源局)
(三)关于市政工程。2019年(含2019年)前开工建设的市政工程可参照无籍房容缺模式,由住建局牵头容缺简化线下处理。一是简化办理规划验收要件,容缺后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测绘图(带蓝图)。二是简化办理施工许可要件,容缺后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审查报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三是简化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要件,容缺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工程技术资料(资料丢失可用市政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代替)。2020年后开工建设的市政工程按照现行标准要求办理。(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局)
(四)关于“一事一议”工程。2019年(含2019年)前开工建设并在我区各行业(如旅游、教育、医疗、民生、经济等)发展中承担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可根据其实际存在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制定精简手续政策,由住建局牵头容缺处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无籍房政策线下办理验收手续。(责任单位:住建局、经发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局)
(五)关于水利、交通、环保等其他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精简政策并牵头解决。(责任单位:农业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
线下办理的工程项目手续如工程技术档案缺失或无法及时提供,可用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代替。通过精简政策完善工程手续,但并不免除参建各方主体相应法律责任,工程质量责任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加快已完成备案项目形成固定资产
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要求,对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手续,确认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等。相关单位要主动掌握在建工程转固政策,避免造成工作滞后和被动,防止出现故意不办理在建工程转固、继续从已完工在建工程中列支各种费用支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等行为。该项工作由机管中心牵头处理。(责任单位:财政局、机管中心)
四、防止新竣工项目发生未验收交付使用的现象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增强建设工程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意识。向建设单位宣贯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工程手续办理的规定,使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制度要求,增强主动履行工程建设手续的意识。
(二)强化服务与监管并重。加强在建工程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施工的管理。加强联合验收机制的落实,同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同时加大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在建工程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摸清底数,制定验收备案工作完成时刻表,按时限推进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履责,依法处理。各部门和单位在处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依据处理意见,结合相关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确保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和单位在处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对处理难度大的事项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