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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3-0035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0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政办发〔2012〕2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08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3-0035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0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政办发〔2012〕2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08日

  

关于印发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管政办发〔2012〕21号
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管理若干意见
  为规范全区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建设活动,加强辖区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施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长白山保护与开发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建筑风貌总体原则,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是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内涉及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的建设活动,须遵守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是指全区内新建和既有的建筑物(包括房屋的屋面、外立面粉刷、临街门市装饰及改造、楼体亮化、广告牌匾等)、构筑物、市政环卫设施、城市家具、交通及旅游设施等,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要求,对其外立面进行装饰处理的建设活动。
  二、审批部门。管委会住建局负责全区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建设装饰工程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户外广告牌匾依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由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管理,并依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户外广告规划》审批。
  除新建项目以外的各类涉及建筑风貌的项目,须由各区建设局进行初审后,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管委会住建局和综合执法支队履行完审批手续的同时要将批件的副本互送,并送项目所在区建设局备案。
  三、监督责任。管委会住建局和综合执法支队都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各区建设局要履行协助监督职责。
  项目法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到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开工监督手续,签订保证书,履行保证措施。
  项目法人在6个月内未办理开工监督手续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四、违建查处。对未经审批或规划许可过期和不按照审批内容施工建设的,由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按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
  五、规划编制和审批依据。管委会住建局应当依据《长白山保护与开发总体规划(2006—2020)》和分区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组织重要街区街景和重点区域建筑风貌及其外立面规划编制工作,并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六、审批程序。项目单位须向管委会住建局申报内容全面、详实的设计方案。对于重点区域、重要街区、主次干道两侧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经住建局规划例会、管委会规划专家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对其他区域由住建局规划例会审批。
  七、设计及变更。对重点区域和主要街区规模较大的项目和其他区域中、大型项目,项目法人须选择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进行建筑方案设计,要突出长白山地方人文特色,符合全区规划和建筑风貌有关要求。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如确需变更的,按以上规定程序重新予以审批。
  八、建筑材料报验。为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设计实施,对主要外装饰材料实行报验制度。例如屋面瓦、门窗、重要构件样品,饰面材料(木材、瓷砖、石材、涂料等)色卡和样本,须报管委会住建局规划处审查备案后方可使用。项目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保质保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九、改变结构和增加面积。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改变建筑结构。确需改变结构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增加设施设备。严禁在屋面、墙面或阳台擅自增设安装设施设备。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的设施设备一律予以拆除。
  十一、物业管理。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如发生违反本意见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及时发现和制止,并立即向区建设局和区综合执法大队报告。
  十二、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规划、质监、综合执法、区建设局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工商、税务、食药、卫生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细化工作。管委会住建局、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建设局及其相关单位,要根据以上意见制定详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十四、本意见由管委会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