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管政办发〔2012〕37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制定的《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储备、调用等管理工作,保障抗洪抢险和防汛救灾需要,根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抗洪救灾资金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是指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安排资金,长白山管委会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长白山管委会防办)或各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区防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灾区的防汛抢险和救助受洪水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长白山管委会本级设防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各区设防汛救灾物资储备库。防汛救灾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五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根据水利部制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测算确定,具体定额的确定由长白山管委会防办商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后,报长白山管委会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长白山管委会防指)批准。
第六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编织袋、木材、土工布、钢丝网兜、抢险钢管、铁锹等抢险物料和包括救生衣、冲锋舟、探照灯、发电机等救生器材。
第七条 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区防汛物资的储备方式,采取防汛部门自储和委托代储相结合,并逐步实行自储。自储的物资必须在管委会和各区的防汛部门仓库储存;委托储备主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储备。
第三章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第八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办对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的管理职责:
1.对各区和相关储备单位防汛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定期检查各区和相关储备单位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监督各区和相关储备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
4.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其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各区防办和各相关防汛储备物资单位的管理职责:
1.制定各项防汛储备物资的具体管理制度,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向长白山管委会防办报送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严格执行长白山管委会防指的调度命令,负责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3.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
4.每年汛后,向长白山管委会防办报告防汛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一条 防汛物资是抗洪抢险的重要物资,各级防办和防汛物资储备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到位,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
第十二条 物资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四章 防汛物资调用
第十三条 长白山管委会本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重灾区的抗洪抢险和防汛救灾的需要。防汛物资的调用坚持“谁管理谁调用”的原则,即长白山管委会本级管理的防汛物资由长白山管委会防指统一调度,各区防办储备的防汛物资由各区防指负责调度,在非常情况下,长白山管委会防指根据抢险需要,对全区各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可以统一调用,各区防办和相关储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调。
第十四条 为保证各级防汛物资的有序调用,确保物资及时到达抢险地点,对全区防汛物资的调用程序为:
1.“先各区后本级”,即先用各区储备的防汛物资,后用长白山管委会本级储备的防汛物资。
2.“先近后远”,即先调用离抢险地点最近的防汛物资,不足时再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
3.“先主后次”,即当有多地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重灾区和关系重大的防洪工程的抢险。
第十五条 调用长白山管委会本级储备的防汛物资,由各区防指或相关部门向长白山管委会防办提出申请,经长白山管委会防指批准同意后下达调拨命令。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六条 申请调用长白山管委会本级防汛物资的单位在接到调令后,要及时组织运输工具到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储备地点装运。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防汛物资,由长白山管委会防办督促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防汛物资的仓库存储。
第五章 防汛物资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十七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购置费由长白山管委会财政根据制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等所需费用确定,在部门预算防汛经费中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的更新购置费是指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防汛物资进行更新所需的经费。长白山管委会防办应在储备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局申请更新防汛物资计划,由长白山管委会财政核定后,在部门预算防汛经费中专项安排,并由长白山管委会防办于次年汛前完成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办和各区防办要加强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短少的防汛物资,其更新经费由管理单位负责,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要列入长白山管委会集中采购目录,应委托长白山管委会政府采购部门统一采购,购置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的验收,按照水利部《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包括仓储费(仅限委托代储)、储备物资保险费、储备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
第二十三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由长白山管委会财政按照储备物资价值的7%计算,从部门预算防汛经费中安排。委托储备的管理费由长白山管委会防办商财政局后,同托管单位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费数额,根据合同和实际发生费用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长白山管委会防办年终向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报送长白山管委会防汛物资的储备、调用、更新及经费的安排和结余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各储备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防汛物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管委会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