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长管办发〔2007〕106号
各区,机关各办、部、局、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投资软环境,加大价调基金征收力度,经长白山管委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长白山管委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长管办发[2006]52号)进行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2006年11月6日下发的《长白山管委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长管办发[2006]52号)废止。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基金的日常征收及组织协调工作。
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收入总额的5%征收。
(二)凡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从事建筑、装潢、施工的单位,按照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5‰征收。
(三)宾馆、招待所和旅店按营业收入额的2%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照应缴纳税额测算营业收入(下同)。
(四)餐饮业(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按其营业收入额1%征收。
(五)歌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OK厅、卡拉OK餐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高档洗浴、美容院,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业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3%征收。
(六)客运大客车每月每台按25元征收,中客车每月每台按15元征收,小客车每月每台按10元征收,货运汽车每月每吨位按5元征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照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货运服务业、机动车维修行业、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
(七)发生广告业务的广播、电视、印刷出版等部门按广告收入的2%征收。
(八)公园、寺庙、旅游区(景点)按门票、游乐收入的3%征收。
(九)凡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有产(商)品销售收入和各项收费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按产(商)品销售收入的0.5‰和收费总额的2‰征收,征收数额每月低于10元的按10元征收。
第五条 基金由下列部门负责征(代)收:
(一)承揽工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建筑、施工单位由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代征。
(二)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提价的,承揽工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建筑、施工单位,由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征收。
(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高档洗浴、美容院和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行业;从事交通运输、货运服务业、机动车维修行业、汽车配件销售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宾馆、招待所、旅店和餐饮业,发生广告业务的部门,公园、寺庙、旅游区;装潢单位以及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代征。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免收或者减收基金: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二)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三)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四)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五) 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六)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七)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八)“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企业可酌情减收。
第七条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报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者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应当报长白山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和财政与审计局负责,使用时需向经济发展局申报,由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审核,报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
(二)凡需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将基金上缴征(代)收部门。
(三)各征(代)收部门应当做好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按规定及时征收,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各征(代)收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九条 各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征收基金额的2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劳务费用。
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应,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应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进行。
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
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有意阻拦、包庇或者拒绝交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