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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3-00349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6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长管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13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3-00349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6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长管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13日

  

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长管发〔2007〕12号
各区,机关各办、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22日长白山管委会2007年第三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搭建融资平台,增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白山管委会)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和《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吉财非税[2007]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内闲置、需调整盘活的土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通过收回、收购、规划、预征等方式,纳入长白山管委会建设用地储备库的行为。
  第四条  长白山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土地收储机构),依法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长白山管委会计划、经贸、建设、财政、税务、房地产和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着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池北、池西、池南经济管理区不设土地收购储备分支机构,由土地收储机构实行统一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
  第七条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的收购和储备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计划、建设和房地产行政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土地的收购储备,可采取信息储备、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三种方式,以实物储备为主。
  信息储备,是指对具备收购储备条件但暂不宜实行实物收购储备,而以信息资源方式进行的土地储备。根据需要,对信息储备的土地可以随时采取实物收购的方式进行储备。
  红线储备,是指为实施城市规划对已被列入近期开发计划的土地,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冻结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的土地储备。
  实物储备,是指通过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或征收等方式进行的土地储备。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机构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新闻媒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发布土地收购公告和有关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并进行信息预报。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后,移交土地收储机构进行土地储备:
  (一)城市规划区内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因土地使用权人迁移、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五)本办法施行前,因实施城市规划已被政府收购、征收、征用的土地;
  (六)经核准后应当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其他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由土地收储机构组织实施收购:
  (一)为发展公益事业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设需要调整、置换或连片开发的土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为盘活土地资产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需要转让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含20%)以下,长白山管委会应当依法实施优先收购;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十四条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土地收储机构作为土地征收人。
  第十五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先行进入长白山管委会土地收购储备后,再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进行土地招商。
  第十六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将批准的土地收购事项,在收购前15日内发布土地收购公告,土地收购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收购土地的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情况;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用途和权属情况;
  (三)收购土地的补偿依据、标准;
  (四)土地使用权人需与土地收储机构接洽办理的事项,办理有关权属登记手续及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等。
  凡已公告收购的土地,非经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向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分土地收购储备阶段、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准备阶段、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阶段等三个阶段完成。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现场勘测;
  (二)与城建规划部门协调,形成规划设计意见;
  (三)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费用;
  (四)拟定宗地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后,报长白山管委会批准。
  (五)发布土地收购公告;
  (六)与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协商收购土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结土地、房屋等权属登记事项,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准备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长白山管委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制定出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交给土地收储机构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地依据。规划部门在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各项规划指标时,要提高土地利用率,使规划方案实现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
  (二)土地收储机构依据城市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方案,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具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地块做好权属调查、面积测量、地价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收储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后,报管委会批准。管委会批准后,土地收储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每年向土地收储机构下达建设用地规划,由土地收储机构根据城市规划具体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及时供应土地。
  (二)土地收储机构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向中标人送达《土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凭《土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税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取相关城建费用,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房产部门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
  在国有土地的收购过程中,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要科学、公正、客观,要经过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确认,方可作为土地价格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收回需要解除原土地使用合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原土地使用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购需要解除原土地使用合同的,由土地收储机构将土地使用人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报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原土地使用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对收购土地的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对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需要给予拆迁安置、补偿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长白山管委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收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按原批准用途基准地价的30%给予补偿;
  (三)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先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收购长白山管委会批准搬迁、改制企业的土地,按长白山管委会的具体规定给予补偿;
  (五)长白山管委会实施优先购买的土地,按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给予补偿;
  (六)以置换方式收购的土地,按置换协议的约定结算差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方式及标准。
  第二十条  实施土地储备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安置、补偿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经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方式交付土地,办理有关权属变更事项。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可利用附着物进行整理,做好前期开发利用工作,提高土地价值。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后,土地收储机构负责对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拆迁工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被委托拆迁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收购后暂不出让的土地,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连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出租等临时性经营,所获收益依法完税后,作为收储机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开支。
  临时性经营需要依法办理审批登记等有关手续的,由土地收储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加强土地出入库管理工作。
  对宗地的位置、四至、地貌、性状等情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精确测绘,建立档案,保存证据。对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入库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地貌、性状以及污染土地的,必须及时制止和处理,确保入库土地的宗地情况清楚,证据充分,面积真实准确,地貌、性状不受破坏。
  第二十六条  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长白山管委会研究确定,由土地收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竞价出让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长白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土地收购储备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清算后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的15%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担保公司的银行贷款;
  (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人员开支和工作经费;其余成交额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盈利部分的不低于30﹪上缴长白山管委会,其余部分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发展基金。
  第三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土地的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使用权出让等相关费用的支付和周转,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经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已经公告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赔偿或者未按协议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收购(置换)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土地收储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