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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3-0011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3-0011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管办规〔2023〕2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政数局制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优化提升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切实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2016〕第39号令)《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公管办〔2019〕3号)《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吉公管办〔2019〕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白山管委会管辖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政府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交易主体,是指交易项目发起方(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评标(评审)专家、交易项目响应方(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买受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等),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运行、部门监管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目录管理、统一信息公开、依法抽取专家、依法规范流程、依法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交易目录管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纳入交易平台统一集中交易。
  发起方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
  第九条  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逐步拓展交易平台交易项目范围,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覆盖,最终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交易目录范围内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由于应急、抢险救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改革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第十三条  长白山管委会对管辖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模式,成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成员单位由经发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水利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工委、审计局、公安局、税务局等机关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统筹和指导协调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四)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长白山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数局,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机构。承担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指导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统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监管权责清单等综合性制度;
  (三)协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按照规定统筹推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信用信息库;
  (五)会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六)会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推进“省建市用”的交易平台应用工作,统筹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公开共享;
  (七)协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关争议、投诉和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八)协调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九)履行法律、法规以及长白山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长白山管委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长白山管委会相关政策;
  (二)配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平台服务操作细则等,经批准后实施;
  (三)依法依规为进入交易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发布咨询、时间场所安排、服务专家抽取、交易结果见证、交易数据统计、交易档案查阅等服务工作;
  (四)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纪、执法等工作,记录、留存进场各交易主体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和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及时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以及长白山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备案和成交合同履约抽检监督事项;
  (二)依法受理和处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投诉、举报和异常情况反映,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查处结果进行公示;
  (三)开展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中介服务市场的工作指导和规范管理;
  (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长白山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工委、审计局、公安局、税务局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负责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的监督、执法等工作。
  第四章 交易监管规则
  第十九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业分类,将执行或者制定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机制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所属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监管权责清单应当明确行业监管职责、监督重点衔接事项。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采用法定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交易项目,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一)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交易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操作行为应当及时报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涉及行业监管事项的依法由法定监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对有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重点监督。
  第二十四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应当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属于违反交易开标评标现场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涉及行业监管事项的依法报送法定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在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紧盯关键环节、载体,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抽查检查结果通过长白山管委会门户网站、监管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长白山管委会交易平台网站。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之外,下列信息应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通过长白山管委会门户网站、监管部门网站和长白山管委会交易平台网站,将公共资源配置和交易领域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交易规则、制度、流程、技术标准等制度类信息;
  (二)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场地使用等服务类信息;
  (三)交易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及其变更信息、评标(评审)结果、交易结果、合同签署及变更等交易类信息;
  (四)履约抽检、信用奖惩、监督渠道、异议(质疑)处理、投诉处理、项目审批结果和违法违规处罚等监管类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交易现场实施全过程电子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电子监控记录。
  第五章 交易程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交易项目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
  特殊情况确需现场受理、办理的,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发起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在长白山管委会交易平台网站或者国家、省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一交易项目在多个媒介发布,其内容应当一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间。
  第三十条  项目发起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记录交易过程情况;如有变更,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十一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评审)区域进行封闭管理,评标(评审)期间,除与评标(评审)有关的人员(含政府采购人代表或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评审)区域。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对评标(评审)情况以及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第三十三条  评标(评审)完成后,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项目发起方提交书面评标(评审)报告和中标(竞得)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项目发起方授权直接确定中标(竞得)人。
  评标(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果形成后,项目发起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依法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公示或者公告,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将评标(评审)报告等移交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三十五条  项目响应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依法向项目发起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异议或者质疑,项目发起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项目发起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答复项目响应方的询问和质疑。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依法开展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受理情况及投诉处理结果在依法反馈投诉人的同时,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标(成交)结果由项目发起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交易平台自行下载,并依法向中标(竞得)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竞得)的项目响应方。
  交易双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并由项目发起方将已签订合同文本上传至交易平台。
  第三十八条  交易项目发起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建立交易项目档案,妥善保管每项交易活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同时将交易项目电子档案副本移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归档案卷和电子档案应目录清晰,内容齐全、完整。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文件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交易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从交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发起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
  交易相关主体违反规定拒绝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章 交易运行服务
  第三十九条  交易平台应当秉承公共服务原则,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
  第四十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独立、客观、规范的交易环境。
  第四十一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为揭示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第四十二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部门在公共资源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证管理无漏洞、操作可溯源。
  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交易平台应用和业务办理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章  诚实信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及时归集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等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长白山管委会门户网站、监管部门网站和长白山管委会交易平台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及时在交易平台和国家、省指定公共媒介发布基础信息、业绩信息、诚信信息,以规范形式向社会做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作为对交易全过程监管的依据。
  第八章 交易主体和服务机构行为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行合同备案、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非必要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歧视潜在交易项目响应人;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交易或者擅自暂停、终止交易;
  (三)与交易项目潜在响应人或评标(评审)专家等交易参加人恶意串通,内定交易结果;
  (四)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招标文件;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材料和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项目响应方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参与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得);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竞得);
  (三)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无正当理由违规放弃项目中标(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额外条件,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七)中标人违法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程序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资质等以非法手段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获取交易项目代理业务;
  (二)与项目发起方、潜在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交易参加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七)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文件;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四)违规私下接触项目发起方和潜在响应方,或者收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向项目发起方征询确定中标(竞得)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响应方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交易项目响应方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项目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项目响应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违法受理未获审批、核准的交易项目;
  (二)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三)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
  (四)违法从事或者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五)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参加人串通,内定交易结果;
  (六)阻挠或者干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行为;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材料和信息;
  (八)通过设置非法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九)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管委会政数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