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 >>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3-00100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4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7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3-00100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4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7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长管办规〔2023〕1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管委会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审查依据
  各行政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三、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制作、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职责
  1. 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 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需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 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 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 对管委会本级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 负责协助管委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 会同管委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二)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起草单位要明确提出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的意见,经本机关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本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 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机关,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六)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六、行政复议中涉及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 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七、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填报部门:

文件标题

 

    

 

保密期限

 

承 办 人

 

联系电话

 

是否公开

¨    ¨

发布途径

 

定密依据

 

部门保密审查结论或意见

                                                                                (公   章)

部门领导

保密审查

签批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