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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1879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1879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相继发布,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实施目标
  为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能够顺利落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与使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
  (三)实施范围
  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和资金筹集、改建和投入运营后的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责任管辖
  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指导实施、项目认定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审核、公示、房源分配等日常管理以及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 
  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暂定为长白山管委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管理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需要委托运营单位的,由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进行委托。
  (五)项目认定书发放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职能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申请单位向长白山管委会安居办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住建局代为发放项目认定书。
  (六)房源筹集
  根据本区实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暂定为:改建现有住房(棚改剩余的回迁安置房屋为主,或归管委会所有的其他现有房源)。从现有住房符合条件的房源中选择一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也可根据现有住房的实际情况,适当搭配90平方米以内的成套住宅。
  如有其他新的房源筹集渠道,需经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审批同意。 
  (七)资金筹集
  房源筹集渠道为改造现有住房(以棚改剩余回迁安置房为主,归管委会所有的其他现有房源也可),因此房源资金不再筹集,房源装修资金筹集方式为: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运营单位自筹资金。
  如运营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房源装修,装修费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生的租金中予以解决,投入运营使用后,由住建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每年支付运营单位运营费用,该费用包含运营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成本和维修维护费用。
  (八)优惠政策
  房源筹集渠道为改造现有住房(主要是棚改回迁安置房,归管委会所有的其他现有房源也可),不再制定针对建设环节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运营过程中可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准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对象为存在住房困难问题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暂定为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就业的专科以上学历青年职工和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稳定就业的新进居民两个类别。
  (一)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就业的专科以上学历青年职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正常履行中;
  2.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没有住房;
  3.年龄为35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的40周岁以下。
  (二)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居住12个月以上。
  3.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没有住房。
  (三)其他
  长白山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残疾、病重家庭的无房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直接承租。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及直属企业员工的无房家庭,优先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租赁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委托的运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签订合同期限为3—5年。
  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类地段住宅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
  具体细节可依照租赁合同执行。
  (十一)退出管理
  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规定行为之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承租人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二)监督管理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员住房变化情况、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办法由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