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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187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发〔2022〕3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187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发〔2022〕3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管办发〔2022〕31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住建局制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实施目标
  为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能够顺利落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与使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
  三、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和资金筹集、改建和投入运营后的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原有公共租赁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经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
  四、责任管辖
  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指导实施、项目认定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审核、公示、房源分配等日常管理以及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
  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暂定为长白山管委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管理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需要委托运营单位的,由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委托。
  五、项目认定书发放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职能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单位向长白山管委会安居办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由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发放项目认定书。
  六、房源筹集
  根据本区实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暂定为:改建现有住房(棚改剩余的回迁安置房屋为主,或归长白山管委会所有的其他现有房源)。从现有住房符合条件的房源中选择一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也可根据现有住房的实际情况,适当搭配90平方米以内的成套住宅。
  如有其他新的房源筹集渠道,需经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
  七、资金筹集
  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为改造现有住房(以棚改剩余回迁安置房为主,归长白山管委会所有的其他现有房源也可),因此房源资金不再筹集,房源装修资金筹集方式为: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运营单位自筹资金。
  如运营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房源装修,装修费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生的租金中予以解决,投入运营使用后,由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每年支付运营单位运营费用,该费用包含运营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成本和维修维护费用。
  八、优惠政策
  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为改造现有住房(主要是棚改回迁安置房,归长白山管委会所有的其他现有房源也可),不再制定针对建设环节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运营过程中可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准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对象为存在住房困难问题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暂定为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就业的专科以上学历青年职工和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稳定就业的新进居民两个类别。
  (一)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就业的专科以上学历青年职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正常履行中;
  2.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没有住房;
  3.年龄为35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的40周岁以下。
  (二)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居住12个月以上。
  3.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没有住房。
  (三)其他。
  长白山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残疾、病重家庭的无房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直接承租。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及直属企业员工的无房家庭,优先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无房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5.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存证明等证明材料;
  受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
  所提交材料涉及各类证件,主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主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五)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相关部门和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1.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2.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申请人的申请告知原因。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确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对象,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运营单位根据配租确认通知书予以分配房源,如没有房源予以分配入住的,统一登记,参加轮候。
  4.获得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在有房源的情况下,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取得配租房源,确定房源后1个月内,申请人与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十、租赁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委托的运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签订合同期限为3—5年。
  (二)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合同签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类地段住宅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
  (五)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六)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运营单位应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维护,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具体细节可依照租赁合同执行。
  十一、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的;
  3.改变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1.合同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
  5.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退出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监督管理
  (一)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档案。档案中应当详细记载房源、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应由运营单位提供、完善的,运营单位应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员住房变化情况、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上述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交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相关设施的;
  4.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6.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七)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