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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143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长管发〔2022〕2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143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长管发〔2022〕2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长管发〔2022〕20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住建局制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管理规定》已经管委会202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白山管委会

  2022年10月24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城镇供热产品质量》(DB22/T381—2004)《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DB22/T429—2005)等规定,现就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吉林省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关于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质量。本规定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居民热用户供热质量监督和退费(因池西区与抚松县松江河镇区域相连,为更好建设白山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践行“两山”理念试验区,建立中部生态经济区协同发展制度机制,池西区供热测温及退费标准可参照白山地区标准执行)。

  二、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镇供热产品质量》(DB22/T381—2004)等相关规定,设立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固定监测点。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包含100万平方米)以内的,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数量应不低于总用户数量的3%;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面积在100万—500万平方米(包含500万平方米)的,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数量应不低于总用户数量的2%;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面积在500万平方米以上的,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数量应不低于总用户数量的0.5%。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底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

  供热期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供热经营企业的实际供热情况,要求企业临时增设空气温度固定监测点和放置移动测温设备。

  三、鼓励供热经营企业在固定监测点安装在线测温仪表,实施供热期连续测温。

  四、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设立固定监测点的情况报送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中,应当包含固定监测点设置的楼栋编号、房间号以及联系电话等内容。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检测统计表报各区供热主管部门,作为监管和考评依据。

  五、居民热用户发现室内空气温度低于18℃,应当首先向供热经营企业反映,要求改进并可申请测温,填写测温退费申请表,履行测温退费程序。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1小时内与用户联系,确定入户测温时间,测温时间为7至9时和15至17时(与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六、测温时,应由2名以上(含2名)测温人员同时参加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测温人员应当持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测温仪器,按照《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DB22/T429—2005)规定的测温方法对室内空气温度进行检测,详细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数据。检测记录应一式两份,应当经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双方签字确认,并各持一份。

  七、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居民热用户可以向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供热经营企业与居民热用户确定入户测温时间,并可组织相关单位一同入户测温,以保证检测数据公正。

  对多次测温有异议或缠访用户,可责成供热经营企业在用户室内设置移动测温表,实施供热期连续测温。

  八、居民热用户每月有一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视为5天供热不达标;每月有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视为15天供热不达标;每月有三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三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均不少于5天),视为当月供热不达标。经供热企业处理后供热效果仍没有改善的,可在下月继续申请测温。连续三个月室温不达标的,视为整个供热期室温不达标。

  九、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检测温度为16℃—18℃(不含18℃),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50%;检测温度为14℃—16℃(不含16℃),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80%;检测温度为14℃以下(不含14℃),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100%。检测温度按实际测温的最低温度执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经营企业不予退还热费:

  (一)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四)因热用户个人行为影响测温真实性的;

  (五)其他规定不予退还热费情形的。

  十一、供热期结束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在两个月内为符合退还热费的居民热用户办理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热用户,经居民热用户同意可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

  十二、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经营企业的测温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及时测温、不按时退费的予以纠正。

  十三、用户提出测温申请后,如出现供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以及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争议,不按本规定办理退费等情况,用户可向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指定供热专管人员进行室温检测后进行裁定,并出具裁定书。供热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裁定退费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退热费退还给居民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拒不执行退费裁定的,居民热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和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退费裁定书提起诉讼。

  十四、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及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十五、本规定由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室内空气温度检测申请表

     2. 室温检测记录表

附件1 

室内空气温度检测申请表

申请人

(热用户)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检测

周期(选择)

1个月、2个月、3个月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注:热用户提出申请后,供热企业提供此申请表,用户按要求和检测需求填写,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双方签字,申请日期作为退费的起始日期。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室温检测记录表

申请用户

 

 

住址

 

联系电话

 

序号

检测频次

温度(℃)

检测日期

供热企业

工作人员签字

用户签字

1

( )月第( )次检测

 

 

 

 

2

 )月第( )次检测

 

 

 

 

3

( )月第( )次检测

 

 

 

 

4

( )月第( )次检测

 

 

 

 

5

( )月第( )次检测

 

 

 

 

6

( )月第( )次检测温

 

 

 

 

7

( )月第( )次检测

 

 

 

 

8

( )月第( )次检测

 

 

 

 

9

( )月第( )次检测

 

 

 

 

注:此表格供热公司与用户各执一份,用户信息、检测频次、温度、检测日期、双方签字应清晰完整填写。此表作为测温退费依据,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