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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1328
分  类: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发〔202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1328 分  类: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发〔202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管办发〔2022〕25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指导思想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1.5 灾害分级     6
  2. 主要任务         6
  2.1 组织灭火行动     6
  2.2 解救疏散人员     7
  2.3 保护重要目标     7
  2.4 转移重要物资     7
  2.5 维护社会稳定     7
  3. 组织指挥体系     7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7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7
  3.3 扑救指挥     9
  3.4 专家组         10
  4. 处置力量         10
  4.1 力量编成     10
  4.2 基本任务划分     11
  4.3 力量调动     11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12
  5.1 预警         12
  5.2 信息报告     13
  6. 应急响应      14
  6.1 分级响应     14
  6.2 响应措施     14
  6.3 开发区层面应对工作 17
  7. 综合保障         23
  7.1 输送保障     23
  7.2 装备物资保障   23
  7.3 气象保障     24
  7.4 通信保障     24
  7.5 油料保障     24
  7.6 资金保障     25
  7.7 医疗保障     25
  7.8 生活保障     25
  8. 后期处置         25
  8.1 火灾评估     25
  8.2 火因火案查处    25
  8.3 约谈整改     26
  8.4 责任追究     26
  8.5 工作总结     26
  8.6 表彰奖励     26
  9. 附则        26
  9.1 涉外森林火灾    27
  9.2 预案演练     27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27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27
  9.5 预案解释      27
  9.6 预案实施时间     27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开发区管委会及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本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开发区层面应对工作,同时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的应急预案重点规范本层级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区域主体职能。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下同)的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林草行业的处置职能。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集团,下同)的应急预案重点体现经营范围内的处置职能。各保护管理站、村屯编制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重点体现早期处置的特点。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开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军事部司令员、应急管理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保护中心主任、公安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保护中心可以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应急局:协助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挥、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池北区森林消防一大队、池北区森林消防二大队、池西区森林消防大队、池南区森林消防大队和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救援工作,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应急航空救援直升机开展空中增援扑救有关工作;协调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火场应急保障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综合指导各责任单位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灾边境联防相关工作;指挥、协调、疏散受灾人员;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林业局:参与火灾风险监测,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护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保护中心: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和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地方专业队伍建设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配合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负责协调组织地方防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督促做好后勤保障,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
  军事部:在发生森林火灾需要支援时,指导武装工作部门组织民兵预备役配合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公安机关森林防火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重点区域巡护等防范处置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森林消防大队:在发生森林火灾需要支援时,按照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命令,负责调动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具体规定执行(具体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3.3 扑救指挥
  火情早期处理由保护中心负责指挥处置,完成早期处理任务后,由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实行统一指挥处置。必要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增援。
  火情早期处理包括火情核查、火情初报、首批扑救力量调动、确定早期阶段扑火方案、组织开展早期扑救等。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管委会领导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设置及工作程序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指挥机制〉的通知》(国森防发〔20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前方灭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开发区专业防扑火队伍、驻开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域外增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时,接受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或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内部分别实施垂直指挥。
  3.4 专家组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公安队伍、半专业队伍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经过防扑火培训的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1.1 森林消防队伍增援力量编成
  森林消防队伍按照就近支援原则,分层级制定灭火增援预案,每年春、秋季森林防火期前15天报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定和备案(森林消防队伍详见附件3)。
  4.1.2 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扑火增援梯队编成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以火灾发生地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扑救力量为主实施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按照开发区防区划分,梯次投入力量处置(地方扑火队伍详见附件3)。
  4.2 基本任务划分
  扑打明火任务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承担。
  清理火场任务由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或者经过防灭火培训的其它队伍承担。
  看守火场任务由清理火场人员中的一部分承担,力量不足或者离场休整时,可由经过防扑火培训的其它队伍承担。
  上述任务需临时调整时由火场前线指挥部具体明确。
  4.3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需要周边灭火力量增援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管委会向省政府向所在战区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林业、公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向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防扑火队伍根据相关规定进入相应的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防火需要做出相应部署,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开展空中巡护。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严格落实应急和林业部门火情通报制度,林业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互相通报火情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做进一步核查,反馈信息。由应急部门和林业部门分别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草原)部门。森林火情信息由应急部门指挥中心根据火灾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归口上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按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重要森林火灾报告后,对照《重要森林火情报告》启动条件,形成书面《重要森林火情报告》,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并根据需要通报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一)燃烧蔓延超过3小时且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气象条件恶劣、火场变化极大,过火面积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威胁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中朝边境内外5公里以内,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风灾区、旅游景区等重要区域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六)除上述森林火灾外,对其他特别时段规定需要上报的森林火灾也要以《重要森林火情报告》的形式进行报送。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早期处理保护中心组织指挥;预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首先研判气象、地形、植被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快速扑灭森林火灾。
  各扑火力量在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制订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装具和紧急避险器材配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旅游区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的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配合重要目标管理单位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单位(部门)检查验收,下达撤离命令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增援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留守任务由保护中心半专业扑火队担负。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开发区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开发区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及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启动程序见附件4)
  6.3.1 Ⅳ级应急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在敏感时段有可能发生无法预测发展态势的森林火灾;
  (4)境外火场距我国界8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开发区外火场距开发区界6公里以外8公里以内,并有向我区域发展的趋势。
  6.3.1.2 响应措施
  (1)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和瞭望台远程视频监控反馈,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保护中心火灾扑救工作的调度,就近调动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实施早期处理。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视情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6.3.2 Ⅲ级应急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长白山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且3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望天鹅、天目山,地下森林等地域偏远、地形复杂等区域的森林火灾;
  (5)需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执行火场勘测观察、吊(挂)桶洒水或者机降、索(滑)降灭火任务;
  (6)境外火场距我国界5公里以外8公里以内、开发区外火场距开发区界4公里以外6公里以内,并有向我区域发展的趋势。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火灾信息,组织火情会商,指挥火灾扑救。
  (2)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调整完善力量编成,明确力量部署,组织力量扑救。
  (4)视情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和周边单位跨区域增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3.3 Ⅱ级应急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长白山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且6小时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旅游景区、居民区和重要目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风灾区、中朝边境(双目峰、横山等)等重点区域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境外火场距我国界2公里以外5公里以内、开发区外火场距开发区界1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有向我区域发展的趋势,并对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启用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5),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火情联合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2)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领相关工作组人员赶赴火场,协调和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加强舆情分析,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6)视情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3.4 Ⅰ级应急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1)过火面积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且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旅游景区、居民区和重要目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风灾区内,扑救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境外火场距我国界2公里以内、开发区外火场距开发区界1公里以内,或已蔓延至开发区境内的森林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者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启用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员赶赴一线指挥、协调,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
  (2)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增调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和公路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区域、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开发区层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开发区内各级各类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运)行装备按照摩托化机动方式自我保障。域外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运)行装备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公路、铁路和民航部门实施运输。
  7.1.1 公路运输
  距离火场较近或者沿途公路网比较密集时,主要依靠自有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输送,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保障。运力不足时,报请省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7.1.2 铁路运输
  距离火场较远时,可利用铁路进行输送。报请省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铁路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7.1.3 航空运输
  需要航空跨区输送时,报请省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民航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和保护中心会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按照省以下事权划分原则,适时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各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储备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气象保障
  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火场需要,协调调度人工增雨力量增援火场,为人工影响天气提供支持。
  7.4 通信保障
  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和保护中心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车辆等。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网络、5G传输、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服从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实现应急指挥中心、火场前线指挥部及有关指挥中心互通互联,确保紧急状态下通信指挥畅通。
  7.5 油料保障
  长白山集团要加强油料储备,确保满足任务需要。
  7.6 资金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及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将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各区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火场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组建增援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8 生活保障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统筹扑救火灾现场的各类生活保障,各区及时向火灾扑救队伍运送各类急需给养物资。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林业、应急、公安、森林消防、科研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林业、应急、公安、森林消防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约谈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造成小火成大灾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机构)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和扑救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进行上报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管委会外事部门分别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外办报告,并协助开展后续工作。
  9.2 预案演练
  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开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保护中心、长白山集团结合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单位批准,并报开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