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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062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函〔202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062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函〔202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管办函〔2022〕25号

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人社局制定的《长白山管委会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长白山管委会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我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相结合,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目标,构建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治理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党政同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强机制、补短板、重落实,突出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持续减存量、遏增量,严格依法依规查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严肃追责问责监管部门的失职失责行为,严厉惩戒惩罚违法欠薪的市场主体,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场环境和社会和谐稳定。

  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面建立管委会和各区、各部门间协调推进机制,摸清存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和监督体系。

  2022年底,办结2021年底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存量的1/4。2023年底,办结2021年底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存量的1/4。2024年底,办结2021年底前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存量的1/4。2025年底,办结2021年底前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剩余存量。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区工作,将管辖区、管辖领域范围内的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考核和监督范围。

  2. 坚持依法治理原则。《条例》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抓手总依据,必须依法办事、依规行事,要把规矩意识树起来、把纪律意识立起来、把法治意识强起来。

  3. 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市场主体和政府监管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协同治理体系,凝聚治理合力,增强治理效能。

  4.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各区按项目所在区域履行监管职责。

  5. 坚持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原则。各建设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必须通过在金融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主要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承担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监管、考核、监督、追责机制,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扎实落实《条例》规定。

  (二)部门主要责任

  1.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查处我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置农民工工资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2. 经济发展部门。负责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建立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部门共享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审查等信息的工作机制。

  3. 财政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工作,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采取通报或约谈方式推进落实,对情节严重的,将相关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追责;负责处罚因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导致欠薪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加强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依法查处欠薪案件;负责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5.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督办中发现涉嫌恶意欠薪的行为,应及时整理相关材料移交对应级别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6.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审计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查欠薪问题,提出审计结果运用意见及建议。

  7.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转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8.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行政案件办理和欠薪问题化解处置中请求协助的事项,提前介入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欠薪案件管控和处置;负责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负责调查和处理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案件。

  9.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享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信息;负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欠薪案件,提供企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10.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调解和指导;负责提供便捷法律援助,协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欠薪案件的相关诉讼、咨询和调解等活动。

  11. 金融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简化手续、降低或减免相关费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供金融账户查询等服务;负责按照管委会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归集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12. 其他部门。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欠薪信访人员的接访、稳控、转办和督办工作,严防严控群体性上访事件。各级工会协助对欠薪问题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欠薪问题。自然资源、税务、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相关单位责任

  1. 建设单位。负责保障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开工建设。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可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开展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负责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负责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工资专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名制管理等进行监管。负责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黄色预警信息,筹措资金化解欠薪隐患,以及做好停工、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责任赔付准备,参与处理农民工讨薪问题。

  2.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配备劳资专管员、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台账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资金使用、工资支付等进行监管。负责按照农民工工资红色预警信息,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3. 分包单位。负责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招用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负责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可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负责按照农民工工资红色预警通知,启动落实停工及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对其使用农民工的支付工资承担直接责任。

  4. 监理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开展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用工备案制度。工程领域建设项目在开工前10天内,需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开工审批手续、施工合同、用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制度、工资计算和支付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二)落实工资支付台账归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平台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归集管理制度。建立各行业各系统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台账,并实现数据共享。

  (三)落实工资专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四)落实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项时,要单独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和银行部门进行全链条监管。

  (五)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下,分包单位按月将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六)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各建设单位负责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统筹做好人工费用支付与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全过程结算有效衔接,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结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受拨付工程款的捆绑限制。

  (七)落实欠薪监控预警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实现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欠薪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制度(详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欠薪预警制度(试行)》)。

  (八)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水利、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市场主体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诚信评价重要依据,建立诚信档案,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征信情况,对失信者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九)落实查办欠薪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办,公安部门要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对我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发生情节严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十)落实培训制度。各区、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和监管对象,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各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培训两次。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机构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任务,不定期召开会议,常态化调度情况、分析原因、果断纠正。2022年2月底前,各区、各部门要完成机构搭建、制度出台、人员配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机构及监管部门要对标《条例》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目标,突出在“防”上下功夫,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敢于碰硬、勇于担当。各区、各部门要落实“一案一策”“一案一专班”机制,切实履职尽责,用尽用好《条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各监管部门要全面推行“五化”工作法,精细管理、精准施策,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各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三)强化考核问责。管委会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区、各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欠薪预警制度(试行)

     2. 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受理流程

  附件1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欠薪预警制度(试行)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有效监管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履约尽责,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拖欠问题,并进行全过程监控预警。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按照《条例》规定,依法中标取得工程施工权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长白山管委会相关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人工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欠薪预警分类及预警处置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分包单位,下同)发生农民工欠薪情况,在应支付农民工工资周期(30天)内发生欠薪时,应立即启动黄色预警,逐级启动橙色、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30天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黄色预警,并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整改限期内全额支付到位,未发生拖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终止黄色预警指令。

  (二)橙色预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且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37天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橙色预警,并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三)红色预警。施工总承包单位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45天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红色预警,并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条例》规定责令项目停工。

  四、部门责任

  (一)金融机构。负责按照《条例》规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的,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平台系统。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机制,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等单位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负责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启动和终止黄色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主体、项目所在区管委会。负责按照部门职责和《条例》规定,对欠薪情况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

  (三)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行业职责和《条例》规定,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对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责任,并对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直至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拒不执行停工令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四)信访部门。负责登记信访当事人反映的欠薪信息,并将案件转交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办理。

  (五)财政部门。按照预警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筹措资金拨付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保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黄色预警指令。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办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后仍继续施工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附件2

  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受理流程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各类上访问题,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长白山管委会辖区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案件处理。

  二、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协同配合,及时处理”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不发生越级访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接待流程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当事人来信来访时,由首次接待信访人的部门做好登记,并引导其到所在区或管委会信访部门进行投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将信访人拒之门外。涉事主体是管委会部门的,由管委会信访部门受理;涉事主体是各区的,由各区信访部门受理。

  (二)两级信访部门:受理欠薪信访案件要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信访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及时将案件转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办理。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移交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相关机构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办理。非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按照规定转交管委会人社局或各区相关机构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办理。行业主管部门在督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送管委会人社局,经人社局审核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三)人社部门:接到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后,对信访案件信息进行详实登记、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管委会人社局对各区人社部门受理的信访案件进行把关审核、出具文书、依法依规处理,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信访部门。对欠薪事实或欠薪数额有异议的案件,及时启动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程序;对事实清楚拒不支付的责任人,依法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承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调查核实工作,核实后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办。

  (四)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信访部门转办欠薪案件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详实登记、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信访部门和管委会人社局。对欠薪事实或欠薪数额有异议的案件,以及事实清楚拒不支付的责任人,及时整理相关材料报送属地人社部门,由属地人社部门启动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程序。对办理案件中发现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的,及时整理材料报送属地人社部门。

  (五)公安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况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依法处理单位或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

  (六)司法行政部门。对信访部门认定的,确需依法诉讼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协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参与欠薪案件的相关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