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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0499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产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方式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发〔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0499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产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方式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管办发〔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产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方式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管办发〔2022〕5号

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规划资源局制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产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方式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产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方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资源保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吉国土资规〔2018〕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先租后让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现行的自然资源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行租赁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第三条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范围应为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用地,不包括房地产业项目及我区限制发展的项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需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其他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适当上浮确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实行先租后让的,在土地使用者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五条  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六条  规划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等技术标准,对规划设定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标底。

  先租后让供地的土地总价款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土地成交价格确定。

  第七条  先租后让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一年期租赁价款确定。竞买保证金在土地成交后转为租赁价款。

  土地租赁价款按照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土地出让底价或标底/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租赁年限计算确定。

  成本清算按照宗地总成本/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租赁(出让)年限计算或按缴款比例分摊确定。

  第八条  租赁转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价款等于租赁时点确定的土地成交总价款减去已缴纳的租赁价款。

  第九条  土地租赁价款采取按年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区向规划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包括拟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使用年限(租赁年限和出让年限)、产业认定、投资强度、建设规模、经营产值、税收、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租赁期间考核指标等内容。规划资源局根据申请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供应方案,报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公告,按规定组织实施先租后让地块公开出让活动,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各区就产业项目用地约定的投资经营情况和租赁期考核情况签订书面协议后,与规划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先租后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先租后让)》及产业项目用地投资经营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申请考核。由各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规划资源局提交书面考核结果。

  考核合格,规划资源局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考核不合格,允许土地使用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内,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先租后让)》、租赁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首次登记,但须将合同约定的先租后让内容标记在不动产证书附记栏。转为出让并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换不动产证书。

  第十四条  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出让期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参照国家现行产业用地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主动放弃土地租赁权和使用权,或在租赁期届满后未达到约定出让条件的,各区与土地使用者达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处置协议后,规划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未按协议约定处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各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各区要将此项内容纳入到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做到提前告知。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业项目用地的,不得批准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租赁期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