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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049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长管发〔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22-0049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标      题: 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长管发〔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长管发〔2022〕4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管委会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白山管委会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白山管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长白山管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聚焦“两确保一率先”目标,扎实推进白山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协同发展,加快融入践行“两山”理念试验区建设,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能,奋力谱写新时代长白山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三、长白山管委会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推动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科学立法、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管委会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纳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政府。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完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党工委领导,认真落实党工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和党工委请示报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真正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体现“两个维护”。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本领。围绕全省振兴发展大局和全区工作实际,不断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管委会干部队伍。

  第三章  管委会人员职责

  十、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一、管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忠诚、干净、担当。

  十二、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十三、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常务会议。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主任按分工协助主任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

  十五、分管管委会办公室的副主任统筹管委会常务会议议题,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

  十六、主任外出期间,可按管委会领导排序委托第一顺位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外出期间,可按照主任安排,由补位的副主任代为处理相关工作。

  十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命令和党工委、管委会决定事项,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管委会审计局在主任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八、管委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管委会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管委会职能

  十九、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旅游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二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应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方式变革,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完善政务服务“一张网”功能,推进便民服务改革,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工委领导、管委会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十三、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形成管委会主导、社会参与、全区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十四、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着力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蓝天、碧水、青山、黑土地、湿地,建设升级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二十五、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努力实现“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好长白山生态环境,提供更多优质生态旅游产品。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

  二十六、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七、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管委会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由管委会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管委会法制部门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管委会及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管委会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九、管委会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公开公布。

  三十、管委会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管委会;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管委会批准。

  管委会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管委会法制部门进行备案,由管委会法制部门按时向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管委会法制部门予以改变、撤销。

  三十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三十二、管委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三十三、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十四、提请审议的全区工作报告,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以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三十五、管委会各部门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组织法制、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三个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十六、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作用和专家优势,对重大决策提供科学高效、合法可行的意见建议。

  三十七、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跟踪掌握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八、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九、政务新媒体的管理要依法、高效,实行“谁开设、谁主办,谁发布、谁审核,谁应用、谁负责”原则。主办单位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完善开设程序,落实闭环管理。

  四十、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四十一、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公开属性和方式,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管委会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四十二、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务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通过政务或部门网站做好互动回应工作,简单咨询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应。

  四十三、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十四、发布涉及长白山管委会的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八章  监督制度

  四十五、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管委会报告。

  四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七、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八、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管委会领导同志及各区、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工作落实

  四十九、建立健全常态化抓落实制度。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确定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量化成效标准。

  五十、管委会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管委会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管委会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一、管委会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推行“五化”工作法,将“五化”工作法作为落实工作的有效措施。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措施,落实“总施工图”机制和“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对管委会的重要决策和管委会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对国家、省和管委会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十二、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助管委会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确保政令畅通。管委会部门提出的以管委会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要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五十三、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和闭合管理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四、管委会实行管委会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五、管委会常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管委会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管委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党工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部署管委会重点工作;研究管委会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区财政预算;讨论规范性文件;讨论向国家和省申报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分析全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管委会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审批管委会各部门和各区请示管委会的重要事项;管委会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管委会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任提出,或由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主任确定。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核报主任签发。

  五十六、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主任、秘书长参加。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主要议题是:对准备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需要会前酝酿和讨论的重要议题;交流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对党工委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安排部署。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核报主任签发。

  五十七、管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管委会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党工委、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管委会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管委会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召集会议的管委会领导审核签发。

  五十八、管委会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专题会议议题应立足全区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分管或牵头领导主持召开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管委会主任出席。

  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前,管委会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五十九、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参加管委会会议。管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管委会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管委会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专题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十、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区性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党工委工作安排,部署管委会重点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完成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工作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管委会召开的会议和以管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列出计划,经管委会秘书长核报主任审定后,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管委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长白山管委会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以管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允许召开一次,冠名为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报主任审定。

  六十一、管委会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开短会、讲短话,重在解决问题。不在部门任职的管委会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六十二、各区、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当符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管委会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必须直接报送管委会领导同志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管委会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管委会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向管委会有关部门行文,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管委会。

  各区、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部门报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管委会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各部门提请管委会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管委会前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十三、各区、各部门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综合把关。需要报请管委会审批的事项,应给管委会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应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各区、各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管委会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管委会领导同志转请管委会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主任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按规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要经主任决定。紧急公文,可采取串并联方式,分送管委会领导审批,汇总批示意见办理。在呈报管委会领导审批的同时,可先行交由相关区或部门做好落实准备。管委会办公室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和催办、督办制度,需管委会审批的公文,一般事项14个工作日、加急事项7个工作日、特急事项5个工作日、特急重要事项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管委会领导应按规定及时签批文件,特急重要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

  六十四、管委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由主任签署。以管委会名义发文,原则上需经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属传达管委会决定事项和管委会各部门请示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核报分管的管委会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主任签发。属管委会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十五、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公文督办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六十六、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科学制定管委会及各部门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减少临时性发文。未列入管委会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由管委会办公室严格把关。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管委会批转或管委会办公室转发;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制定配套文件,不单独印发管委会文件的分工方案;需经管委会审批的具体事项,经管委会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经管委会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管委会各部门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向各区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区报文。

  各部门制定或代拟管委会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以及涉及范围较小、可直接进行工作部署的事项,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简报须经管委会办公室核准。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六十七、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六十八、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的;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省政府或省厅局已经设置并在我区也有相应工作或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涉及全局工作并需要跨系统、跨层级进行协调的;管委会领导重点关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对于省政府或省厅局已经设置机构,要求我区成立相应机构的,应严格比照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不得擅自升级、提高规格。

  六十九、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管委会领导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管委会办公室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上级明确要求由主任担任的外,原则上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

  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阅知,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十、按照务实高效、各尽其责的原则,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对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主要原则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省政府已经撤销,在我区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七十一、对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管委会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督导,推进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章  纪律约束

  七十二、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七十三、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七十四、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七十五、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六、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七十七、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任出差(参加中央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休假、学习,需提前3天经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副主任、秘书长到区外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应严格按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要求,事先报请主任同意,并将外出详细事项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由管委会办公室通报管委会其他领导同志。

  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需事先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将外出详细事项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十八、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四章  作风建设

  七十九、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党工委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持续巩固“四史”学习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永葆初心、永担使命。持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学习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学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长。

  八十一、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体察民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管委会领导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八十二、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管委会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八十三、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创新举措、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八十四、管委会领导同志代表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由本人负责送审,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除党工委、管委会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约请管委会领导同志刊发署名文章,由组稿单位按程序报审并把关负责。管委会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八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7日管委会印发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吉长管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八十六、各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