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转发社会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长管办发〔2017〕34号
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社会办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社会办 经发局 财政局 人社局
国土局 商务局 长白山国税局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消除阻碍社会办医的机制体制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营照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同时加强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
(三)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探索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推进我区申报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工作。
(四)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
(五)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服务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在基层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有条件的基层药品连锁企业开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全面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划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
(二)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社会办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社、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三)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全面实行医师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建设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四)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五)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行业监管,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社局和社会办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