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软环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好客诚信长白山”品牌形象,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根据《旅游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 红黑榜定义
“红黑榜”,即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对诚实守信的旅游经营主体及文明旅游行为典型公开进行表扬;对不信守承诺失信的经营主体以及不文明旅游行为典型公开进行曝光的一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 上榜对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经营服务主体和个人,重点以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餐饮饭店、住宿宾馆、购物店、旅游营运车辆、出租车等涉旅行业为主。
三、发布时间及方式
“红黑榜”发布工作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采取统一发布和行业自行发布两种方式。红榜为每年统一发布一次,黑榜为每半年发布一次,重大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随时发布。通过长白山广播、电视台、政务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各类媒体,以及在车站、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主要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公告、树立LED广告牌等方式面向公众发布;自行发布为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和内部网站自行发布,采取随时发布或长期公示形式。
四、发布内容
(一)“红榜”公布内容主要包括
1. 单位、单位法人、当事人信息;
2. 主要先进事迹;
3. 认定标准;
4. 负责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
5. 有效期限。
(二)“黑榜”公布内容主要包括
1. 单位、单位法人、当事人信息;
2. 主要失信劣迹;
3. 处理、处罚决定;
4. 认定标准及处罚依据;
5. 负责认定、处罚的机关或者单位;
6. 有效期限。
五、发布程序
(一)材料收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将符合“红黑榜”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于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形成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实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集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整体工作部署和情况确定名单,上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上榜名单。
(三)公开发布。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通过多种形式发布。
六、评定标准及工作分工
经发局、交通局、旅游局、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工商局、长白山质监局、长白山食药监局等各行业监管部门围绕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餐饮饭店、住宿宾馆、购物店、旅游营运车辆、出租车等主要行业,制定评定标准,要形成具体的量化指标和评分体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景区旅游服务从业人员评定标准由旅游局牵头,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长白山旅游股份公司配合制定。
(二)全区旅行社、星级酒店及导游员评定标准由旅游局负责制定。
(三)旅游餐饮饭店评定标准由长白山食药监局负责制定,长白山质监局配合。
(四)非星级饭店住宿单位评定标准由商务局负责制定。
(五)土特产购物店评定标准由长白山食药监局负责制定,长白山工商局配合。
(六)旅游营运车辆、出租车行业及从业人员评定标准由交通局负责制定。
七、“红黑榜”的使用
(一)被列入红榜的旅游企业及个人在年度评优和荣誉评选中具有优先权。
(二)被列入红榜的经营主体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和相关行业的政策优惠或扶持资金,在行政许可、资格认定、公共服务、对外宣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列入红榜的企业和个人授予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具体细则由旅游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在企业和个人贷款、品牌建设、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激励,使守信者收到推崇,处处受益。
(四)在企业和个人年度使用“银税时贷”信用贷款等级评价时,提高纳税信用等级。
(五)被列入黑榜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不得享受政府及相关行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六)被列入黑榜的经营主体当年年检、复核列为不合格。
(七)被列入黑榜的旅游企业在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时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同时取消“银税时贷”信用贷款资格。
(八)各行业监管部门将对本行业的“黑榜”经营主体制定约束和限制措施,将其作为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采取约谈、预警、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惩处措施,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
八、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一)异议处理
单位或个人对“红黑榜”发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发布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行业部门负责处理,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确实有误的,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并经原发布渠道纠正发布内容。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二)信用修复
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1. 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取消公示但数据库内予以保留记录,保留记录时间同有效期;
2. 已履行义务,已整改到位且在1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备注整改结果。
3. 信用修复后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同一类型其他失信行为的,原修复行为取消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修复。
(三)信用修复程序
失信企业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后,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予以实施。
(四)动态管理
红榜企业因失信导致撤销相关荣誉的,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发布撤销通报。荣誉证书到期后,未经续认定的,可以发布失效通报;经续认定的,应当发布相关通报。对于整改有力、信誉回升的企业按照程序给予重新正名。
附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黑榜”奖惩办法
附件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黑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长白山旅游市场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快旅游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根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上榜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黑榜”经营主体和个人奖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每年12月30日前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年度旅游诚信“红黑榜”最终名单。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四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榜”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内上红榜的旅游企业,给予相应奖励。一等奖1名暨获得年度旅游诚信标兵单位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2名暨年度获得旅游诚信优秀单位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2名暨年度获得旅游诚信单位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
(二)对年度上红榜的旅游购物店,给予相应奖励,一等奖2名暨年度获得旅游诚信标兵单位的旅游购物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等奖4名暨年度获得旅游诚信先进单位的旅游购物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三等奖4名暨年度获得旅游诚信单位的旅游购物店一次性奖励0.5万元。奖励企业数量控制在10家以内。
(三)对年度内上红榜的旅游餐饮企业,给予相应奖励。一等奖2名暨年度获得旅游诚信标兵单位的旅游餐饮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等奖4名暨年度获得旅游诚信先进单位的旅游餐饮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三等奖4名暨年度获得旅游诚信单位的旅游餐饮店一次性奖励0.5万元。奖励企业数量控制在10家以内。
(四)对年度内上红榜的旅游优秀管理人员,一次性奖励2千元,奖励数量控制在10人以内。
(五)对年度内上红榜的旅游优秀服务人员,一次性奖励1千元,奖励数量控制在10人以内。
(六)对年度内上红榜的导游员(讲解员),一次性奖励1千元,奖励数量控制在10人以内。
(七)对年度内上红榜的旅游营运车辆和出租车司机,一次性奖励1千元,奖励数量控制在10人以内。
(八)对年度内上红榜的旅游环境社会监督员,一次性奖励1千元,奖励数量控制在5人以内。
第三章 惩罚措施
第五条 各行业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失信行为的企业及个人进行从严查处,对下列几种严重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一)涉旅经营单位私授回扣、提成,旅游从业人员向经营者私自索要回扣、提成的;倒卖景区门票,利用工作便利里勾外联、倒客逃票的;
(二)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格招揽游客的“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旅行社或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强迫游客参加自费景点和项目的;
(三)“黑导”“摩的”及社会闲散人员追客拉客、欺客宰客的;
(四)无合法营运资质从事旅游客运业务;旅游包车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出租车拒载、宰客、不使用计价器的;旅游营运车辆私自喊客、尾追游客、强行拉客的;
(五)景区景点、星级酒店、餐饮宾馆、旅游购物店等涉旅企业不明码标价,或使用两套价格、低标高收等欺骗手段欺骗消费者的;
(六)旅游购物场所无证照违规经营;旅游购物场所销售的商品存在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以及其他方式欺骗消费者的;旅游餐饮饭店使用地沟油、口水油、过期调料,变质食材进行销售欺骗消费者的;
(七)小商、小贩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旅游集散场所乱停乱放、私搭乱建、沿街摆摊;违章张贴广告、悬挂牌匾的。
第四章 申请奖励程序
第六条 被确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黑榜”奖惩名单要通过长白山管委会政务网站公示一周。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旅游诚信“红黑榜”奖惩申报工作,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清楚。对于弄虚作假、虚报谎报、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由监察局追责。
第八条 对审核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个人,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责成相关申报行业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结果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九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排除问题的,长白山管委会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榜”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对上红榜的诚信企业或个人发放诚信牌匾、荣誉证书。并在长白山管委会政务网、长白山微信、微博红榜平台进行发布,将评选结果通过长白山管委会新闻媒体、省级新闻媒体及行业部门网站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期限内申报旅游诚信红榜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二条 对已申报正在确认过程中的企业及个人出现的失信等违规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本方案设置的奖励金额发放额度可根据财政年初预算进行调整,对于申请旅游风云榜名额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每年企业数量变动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经费,由管委会财政局专门列支“旅游诚信奖励专项资金”,由管委会财政局和旅游局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旅游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