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管政办发〔2011〕22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的安全管理,遵循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池北、池西、池南经济区及教育、公安、交通、财政、经发局、税务、保险等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必须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客车、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不得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不得使用三轮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第五条 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将中小学幼儿接送方案、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人员资质、协议(车辆租赁协议、聘用驾驶员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签订等材料提交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取得公安部门统一配发“学生接送车”标志牌。专用校车必须严格执行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审批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专用号段(XS)、统一检验管理、统一驾驶人教育。
第六条 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的要求:
(一)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教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二)幼儿校车车座间距不小于420毫米时,按每280毫米核定一人,小学生校车车座间距不小于500毫米时,按350毫米核定一人;校车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并且无论是专用还是非专用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都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
(三)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不小于250毫米,否则应加防护装置。
(四)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在前风档玻璃右下角和后风档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
(五)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学校、幼儿园签订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幼儿园要与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驾驶员和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学校、幼儿园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第八条 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相应准驾车证3年以上。
(二)3年内无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
(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分满12分记录。
第九条 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第十条 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需要给予处罚的,由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每年检验两次(除例行检验外,再增加一次)。
第十二条 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查验车辆的安全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或校车运载学生,不得放行: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通行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的管理,落实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和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详细掌握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驾驶人以及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
(二)负责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的安全检测,确保所有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车况良好。
(四)定期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驾驶人员开展安全行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发放有关安全行车的宣传资料,并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
(五)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做好对车主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负责人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六)加强路检路查,坚决查处“三无黑校车”(无牌、无证、无保险),严禁使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拖拉机、三轮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严厉打击超载、超速、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在学生上下学的高峰时段(尤其是校门口),要上路检查,疏导交通。
(七)负责核发专用校车或非专用校车标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喷涂专用校车外观标识。
(八)提供方便快捷的车辆年检服务,减免牌照费、工本费等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二)协助公安部门加强路查路检工作,对违规接送现象及时纠正;对超范围营运、超载、“黑车”等现象及时查处,坚决打击。
第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提供方便快捷的车辆年检服务,减免牌照费、工本费等各种费用;税务部门在国家现行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即收即退”或“先收后退”的办法,减免车船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保险机构对车主必须缴纳的车辆、承运人、第三者投保等各项保险予以最大限度优惠,并建立绿色理赔通道。
第十六条 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达到省政府规定的生均校车投入标准。财政预计超收和新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从土地收益计提教育资金要向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倾斜,提供财力保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管理,将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二)及时掌握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驾驶人、接送方案、租赁协议等有关信息,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
(四)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师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五)落实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加强对随车人员的选定、管理和培训。保障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
(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驾驶人。
(七)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以保证上下车的秩序良好,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情况并及时制止,同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通过家长会向家长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校车的严重危害,劝告家长不雇用无资质的车辆,驾驶人运送学生。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要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区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协调和完善公安、交通、教育、财政、经发局、税务、保险等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加大对“黑校车”的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