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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9114715-5/2011-0045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7月0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长管发〔2011〕1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08日
索  引 号: 79114715-5/2011-0045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7月0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长管发〔2011〕1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08日

关于印发《长白山管委会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 

吉长管发〔2011〕14号
各公共机构节能成员单位:
  《长白山管委会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长白山管委会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驻外办事处,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 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和培训,增强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六条 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应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预算,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以及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七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八条 各公共机构要制定本级部门、单位节能规划。
  第九条 各公共机构要根据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情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及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确保节能目标完成。
  第十条 年度节能目标及实施方案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能源消费(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能耗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对能源消耗状况形成季度、年度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用能情况制定本单位能耗定额,并在定额内使用能源。如有超出,应向长白山管委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执行能耗公示制度。各公共机构应当每季度将本单位办公建筑能耗、车辆用油、维修费用、单车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等能耗情况,在本单位以文件或张贴上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各公共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负责审批和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要对全区公共机构新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批准建设。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造成既有建筑能耗高、设备效率低的建筑围护结构、采暖锅炉、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等设备和系统按照《吉林省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进行改造或更新,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不包括对既有建筑的装修和改扩建。
  第十八条 长白山管委会直属公共机构既有建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节能改造建设项目报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并提交节能改造方案、项目建议书等书面报告,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环境与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制定下一年度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并上报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第十九条 长白山管委会直属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由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申请、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取合同能源管理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能源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逐步完善节电、节水、节气、节油、节办公用品等各项管理制度,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切实加强日常用能管理:
  (一)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电消耗统计工作。节约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节约照明用电,更换高效照明产品。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建立班后断电和用电巡视制度,减少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消耗;
  (二)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水消耗统计工作。严禁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加强用水设施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三)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工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燃烧器具,尽量减少燃气消耗;
  (四)建立统一台账,加强车辆用油消耗统计工作。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报废制度。实行“一车一卡”、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期保养制度。建立公务用车单车月行驶公里、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用及用油情况台账;
  (五)建立统一台账,加强办公用品消耗统计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纸张双面利用,大头针反复使用。
  第五章 节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各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年末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绩效考核评估采取“听、查、评”的方式进行:听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汇报、核实验证并根据检查情况按照《长白山管委会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对各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评估的最终结果进行排序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执法质量和工作水平,做到有法可依、程序合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将依法节能工作落到实处,把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真正推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十六条 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各公共机构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公共机构要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长白山管委会应对于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确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统一台账的;
  (三)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的;
  (四)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的;
  (五)公共机构开工建设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
  (六)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
  (七)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