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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区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送签发布前应由起草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管理部门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区政府办(法制办)负责审核,经审核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和草案说明送交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区领导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草案经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区领导决定、签发。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其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应公开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区政府办(法制办)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报市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