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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管委会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制作单位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