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一)管委会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部门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等文件不需要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实施部门及审查工作内容。
(一)审查实施部门:管委会办公室法制科
(二)审查工作内容: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三、审查程序。
(一)起草单位形成规范性文件初稿送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地方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将送审稿报送至管委会办公室法制科。
(二)管委会办公室法制科在60日向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四、起草单位提供审查的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份(附电子版)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四)是否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六、备案要求。
起草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和制定说明一式五份报送至管委会办公室法制科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