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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791124199k/2022-00914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池西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1日
标      题: 池西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索引号: 11220000791124199k/2022-00914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池西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1日
标  题: 池西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池西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开庭审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下列单位的出庭应诉工作:

  (一)区管委会;

  (二)区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三)社区、村。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坚持以出庭为常态、不能出庭为例外,支持和尊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必须达到100%。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并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提交的情况说明,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因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视同复议机关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可委托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依法以区管委会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确因工作需要、更有利于问题解决的,可以由组织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或者事涉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被诉行政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按照前款规定可以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做好案情分析、行政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意见,应当进行咨询、论证或经集体讨论决定。

  对符合和解条件的,应当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依法达成和解协议,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庭审前。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注重出庭的仪容仪表,服从法庭的安排,自觉维护法庭权威和庭审秩序,依法参与庭审活动,认真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提出庭审意见,语言文明规范,树立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建议或者自行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主动依法作出撤销、更正或者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决定。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区办公室法制办在庭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向区管委会提交专题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其他各机关对庭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办公室法制办报告并积极整改,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或者虽已出庭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或者未依法答辩、举证而导致败诉的;

  (四)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司法建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三条 区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对全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出庭应诉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由区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解释。上级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