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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791124199k/2021-01066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池西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标      题: 中共池西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池西区委、管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池西党办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索引号: 11220000791124199k/2021-01066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池西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标  题: 中共池西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池西区委、管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池西党办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中共池西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池西区委、管委会“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池西党办发〔202117

 

 

区直各党支部:

《池西区委、管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西区委办公室

20211116

 

池西区委、管委会“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区委、管委会决策行为,提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金额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长白山工委关于印发〈长白山党工委、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区委、管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讨论的形式,由区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以通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二)坚持民主集中决策。凡遇“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拓宽参与决策渠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三)坚持科学依法决策。凡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发展规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规则和程序决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

1.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长白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长白山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以及上级的指示批示、决定决议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等有关意见;

4.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事项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研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举措,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重大事项;

6.对全区组织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研究决定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军事部提出的重大事项;

7.讨论确定全区工作会议安排,讨论确定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8.研究需向长白山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重要请示、重要报告,以区委、管委会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重要文件和发表的重要文章,研究审议以区委和管委会名义下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9.讨论决定党委、管委会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和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事项;

10.定期听取各社区党委、区直各党支部,各村党支部、各事业单位党支部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11.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并向长白山党工委报告;

12.讨论确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以及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重要政策;

13.讨论决定中央、省委、长白山党工委巡视巡察和国务院、省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督察意见的整改落实举措;

14.讨论决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民生保障、安全稳定等其他重要专项研究及规划;

15.研究国土空间及城乡总体规划、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改革方案;

16.审议以区委、管委会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和国际、全国、全省、全区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17.研究审议重大招商项目合同(协议);

18.研究决定依法治区、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全区性重大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

19.研究审议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及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20.其他需区党委、管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奖惩

2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需上会审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22.“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的推荐、酝酿;

23.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内设机构职能、职责调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调转、绩效奖惩、评先问责等管理事项;

24.干部的评比、表彰、教育、培训等重要管理措施;

25.其他需区党委、管委会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26.购买社会服务、大宗物资采购及单位资产处置;

27.全区年度重点项目安排计划及其调整;

28.由区委、管委会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29.区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区委、管委会批准的重大事项;

30.其他需区党委、管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31.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

32.专项资金的设定、使用和管理情况;

33.单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事项;

34.其他需区党委、管委会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安排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决策,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相关部门(单位)提交初步方案—分管领导提出具体议题—主要领导经酝酿后确定具体议题—形成具体会议材料—会议集体决策。

(一)议题确定。各部门(单位)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主协商、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具备上会条件后方可提请会议研究。区委、管委会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部门(单位)提请的议题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进行事前酝酿、充分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最终由区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确定。

(二)会议人员。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议题讨论。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需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有关情况。与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特别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会议表决。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部门(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并说明理由。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其他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加强调研、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五)会议记录。会议要由专人做记录。记录需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名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整个过程。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会议记录由领导班子成员签字背书后存档备查。

(六)决策实施。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班子成员分工及部门(单位)职责组织实施。如遇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或工作需要的,由主要领导指定一名成员牵头协调。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已经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再重复决策,如遇确需变更的情况,应按程序重新决策。

(七)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度,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报告,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区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四、监督检查

1.区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制度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